1樓:蒿可可山華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書上寫明的日期;判決執行之日是指實際交付執行場所執行的日期。
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而判決執行之日則不一定和前兩個一致,有時候判決已經生效,但未必立即執行,如死刑,還要有關機關核准;有期徒刑判決生效之後可能沒有立即交給監獄機關,一審判決,給不服判決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訴期限。二審判決,當時生效。
由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決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期限的還要折抵刑期,所以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死刑緩期執行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執行期滿兩年之後要麼減為無期或有期,要麼立即執行。如果減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兩年刑期,體現對死刑犯的一種有優待,可以將兩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執行,更不存在問題了。而緩刑考驗期限從生效之日算,是因為緩刑本身不具執行性。
2樓:稅代芙奕辰
1、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我國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判決生效之日:
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之日當即生效。
3、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分別是什麼時候? 15
3樓:禾木由
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判決生效之日: 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
4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我國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判決生效之日: 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之日當即生效。
3、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確定、判決生效後還有一個交付執行的問題,執行機關作出執行決定書時才表明判決開始執行。但是死刑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和一般緩刑的考驗期限則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始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判決執行之日一般在其後面。
6樓:吾王萬歲
因該是判決生效之日。按你說的,在判決未生效之前又犯新罪的直接按照數罪併罰處理了。
7樓:樑夏輝
1.理論上為了保障被告的利益,應該是從判決之次日起開始計算時間,即落款之次日開始計算
2.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
8樓:
死緩和緩刑的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是從判決執行之日器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是哪天?刑事案件法院一般會公開宣判的,宣判之日為判決日。
立即執行死刑應該是最高法院死刑令下達之日。
宣判之日、判決確定之日、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這些如何區分?
9樓:博愛傑傑
以刑事判決為例:
1、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與抗訴的,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訴期滿後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訴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既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之日。
2、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10樓:愛一個人到死
我本人認為
舉個例子說
該判罪嫌疑人
在2月1號決定了其刑種和刑期,在2月2日宣判,宣判說在3號生效,在4號開始執行
看明白沒
就這個意思
判決執行之日與判決確定之日的區別
11樓: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書上寫明的日期;判決執行之日是指實際交付執行場所執行的日期。
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一審判決緩刑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與抗訴的,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訴期滿後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訴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也就是緩刑考驗期限的起算日。一審判決緩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緩刑考驗期限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既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之日。
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而判決執行之日則不一定和前兩個一致,有時候判決已經生效,但未必立即執行,如死刑,還要有關機關核准;有期徒刑判決生效之後可能沒有立即交給監獄機關,一審判決,給不服判決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訴期限。二審判決,當時生效。
由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決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期限的還要折抵刑期,所以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死刑緩期執行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執行期滿兩年之後要麼減為無期或有期,要麼立即執行。
如果減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兩年刑期,體現對死刑犯的一種有優待,可以將兩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執行,更不存在問題了。而緩刑考驗期限從生效之日算,是因為緩刑本身不具執行性。
參考資料:黑龍江省甘南縣法院網/對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執行之日的理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執行之日指的是判決實際開始執行的那一天,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的那一天(非死刑判決一審宣告後十天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的,非死刑判決二審宣判時,死刑複核裁定作出時),判決確定之日往往是要後於判決執行之日的;死刑緩期執行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實際是對死刑緩刑犯的一種優待,就是較早的起算他們的緩刑期~~
無期徒刑沒有規定起算時間,從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考慮,也應該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因為無期徒刑要減刑的話要求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要確定這段時間就涉及刑期的起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都無期徒刑了,就沒什麼刑期可以用來計算了。等到無期減為有期的時候,自減刑稽核批准的日期開始算。
14樓:
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
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部門等)的間隔,因此,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
這兩者,對於確定原判刑罰不同的減刑、假釋,有意義~~~
15樓:
修正最佳的一些錯誤。
1判決執行之日,以簽發執行通知書的日期為準。最佳答案說的是實際送監日。
2只有上訴期過了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才生效,最佳也答錯了。
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分別是什麼時候?
16樓:呂實可雲
因該是判決生效之日。按你說的,在判決未生效之前又犯新罪的直接按照數罪併罰處理了。
17樓:江秀珍南煙
判決確定、判決生效後還有一個交付執行的問題,執行機關作出執行決定書時才表明判決開始執行。但是死刑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和一般緩刑的考驗期限則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始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判決執行之日一般在其後面。
18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判決生效之日: 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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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之日、判決確定之日、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這些如何區分?
19樓:類遠達醜
以刑事判決為例:
1、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與抗訴的,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訴期滿後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訴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既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之日。
2、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20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判決生效之日: 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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