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被公安執行逮捕後,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於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覆。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逮捕後取保候審需要走什麼程式
3樓:律問問
批捕後取保候審的程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資料擴充套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樓:李保忠律師
被公安執行逮捕後,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但批准的可能性較小,因為,批准逮捕就是因為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會對社會有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5樓:紅玫瑰
現在,可以委託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到看守所會見、代為申訴等具體辯護工作。因為,最終如何判決--是否能得到一個好的處理結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並向辦案機關簡明、扼要、有理、有據、有力地說清楚。。刑事辯護是一個過程,律師只有介入案件、具體辯護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
如果想委託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處理,一般流程是:
①、您可以多打**多諮詢,然後有選擇地與「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辯律師」預約、到律師事務所「面對面」諮詢,藉以瞭解刑辯律師的「刑事法律素養」和「辯護語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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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簽訂委託合同、交付律師費用後,由委託人籤授權委託書,影印委託人身份證。。。
6樓:北京市農權律師事務所
取保候審申請應當向哪個部門提出?
7樓:律問問
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取保申請決定時間從申請之日開始算,決定機關應當在7內做出決定。
按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最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8樓:螞蟻掌上觀
逮捕之後,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逮捕後有兩個月羈押期限,兩次補充偵查時間不包括裡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10樓:甲妞威驪蓉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的補充偵查時間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是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證據時,才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
如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該不予起訴,取保候審或者直接讓偵查機關撤案。不予起訴的話,可能是要國家賠償的,批准逮捕的檢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12樓:黑闇遊俠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以上規定,兩個月後不一定能夠取保,而且除了偵查期間羈押之後還有審查起訴階段,審理階段這些都可以羈押的。合同詐騙不是暴力犯罪,如果詐騙金額不是特別巨大的話,交保證金後一般可以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用任何理由逮捕被保釋的人嗎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 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 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 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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