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多大可以選擇撫養權,父母離婚了孩子多大可以自由選擇撫養權

2022-02-09 12:13:19 字數 5948 閱讀 5242

1樓:土流集團

一、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

子女年滿十週歲的,應當徵詢子女自己的意願。 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原則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兩週歲以上,優先考慮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一方;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且改變環境對子女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隨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不利於成長的。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想要孩子請準備下列證據:工作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孩子戶籍上學證明;**、錄音、錄影:

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二、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有哪些?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

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一些具體意見,兩週歲以下哺乳期孩子一般是跟隨母方生活,兩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該著重考慮父母雙方的條件等,而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則應該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

2樓:婚姻律師劉輝

法院判撫養權,主要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則麼對孩子更好就怎麼判。

父母離婚了孩子多大可以自由選擇撫養權

3樓:熱情的冰兒

10歲以上需要徵求孩子意見,法院判決一般也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樓:長沙金龍律師

1、孩子作為未成年人,沒有更多的自由選擇撫養權,因為缺乏判斷和辨別。

2、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關於撫養的意願,應當予以考慮。

3、孩子撫養權的選擇更多是基於父母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發展教育。

5樓:笑談古和今

十週歲以上。也不是自由選擇,而是在離婚時,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看他願意跟誰過,決定權還在法院。當然,很少有法院不支援孩子的選擇。

現在法律規定孩子多少週歲可選擇自己的撫養權

6樓:樑言一句三冬暖

6週歲以下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6-18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但選擇跟父或母這件事上,不屬於法律規定要限制的。

就是說,法律規定12歲的孩子可以自己選擇跟父或母,法官原則上要遵從孩子的意願,除非孩子選擇的一方有嚴重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問題。

7樓:明月照清江

12週歲的未成年人在 父母離異後的 歸誰撫養的問題上 有這自己決定的權利

除非法院認為 未成年人選擇的一方 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情況 ~~

8樓:

當然大。

這要看孩子的。要為他著想~

孩子多大撫養權歸女方?

9樓: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

男方服刑,孩子的撫養權只能交給女方嗎?

10樓:手機使用者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父母離婚,孩子多大年齡可以選擇自己的扶養權

11樓:生活達人曉紅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麼規定(《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於2023年12月31日)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3樓:匿名使用者

10歲以下不能的,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的話,一般法院會尊重孩子自己的選擇,孩子選擇誰就跟誰的。18歲以上的話,已經成年了,不承擔撫養問題了。可以選擇獨立生活

14樓:

我國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有這個規定,即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母親離婚時選擇隨父親或者母親共同生活,即所謂的撫養權歸屬要尊重孩子的意見。當然,具體到個案中,也要考慮實際情況,比如一方在服刑,此時離婚的話,孩子是不可能選擇的服刑一方的,因為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選擇撫養權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6樓:法律快車

10歲以上需要徵求孩子意見,法院判決一般也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麼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17樓:無訟

子女年滿8週歲以後就可以有自主選擇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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