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2022-02-19 14:03:22 字數 6045 閱讀 8553

1樓:掘金知產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

2樓:

應當支付錢物的人是債務人,接受錢物的人是債權人。

3樓:華律網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相對應的一對名稱。二者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同的。以民間借貸中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例,通俗地講,債權人即有權要求別人給錢的人,又稱出借人。

債務人,即欠了別人的錢,負有還錢義務的人,又稱借款人。二者的權利義務不同,是很好區分的。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性質不同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2、含義不同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3、法定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欠錢的是債務人,即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5樓:矽谷創業快訊

1、概念不同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法定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權利不同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又比如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6樓:禹雍

債務人是一個人或企業,欠的錢給另一方。

債權人是一個人,銀行或其他企業借錢或延長信貸給另一方。

拓展部分:

一、債權人的定義:

1、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

2、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3、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

二、債務人的定義:

1、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3、與"債權人"(creditor)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7樓:戚甜恬

債權人是借出自己錢的人,債務人是借債權人錢的人,就是這麼簡單的事情。

8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人--------借錢的人

2.債務人--------欠錢的人

3.債權-------請求他人還錢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是一個人或企業,欠的錢給另一方。 (黨是欠他們的錢往往是**商或銀行,將被稱為債權人)。債權人是一個人,銀行或其他企業借錢或延長信貸給另一方。

(黨的人已被授予的信用往往是一個現在被稱為債務人的顧客。)

如果x公司從銀行借的錢,x公司是債務人 ,銀行是債權人 。

如何區分債權人與債務人?請舉例,謝謝

10樓:東奧名師

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11樓:阿西寶唄

債權人,顧名思義,是指權利人,一般是借錢給別人,借錢後就擁有了債權,即讓對方還錢的權利。還款期限到期後,債權人可以憑藉享有的債權去起訴對方還錢。

債務人,是指因為借了別人的錢,所以就有了還錢的義務,因此叫做債務人,一般是指伸手借錢的一方,還款期限屆滿後,債務人需要還錢給債權人。

例如:我借給你100塊錢,我就是債權人,你是債務人。

債權人和出借人雖然享有債權,但是應當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行使債權,我國目前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和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勝訴權,即債務人還不還全憑自願。

拓展資料: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12樓:來自西遞村粉腮紅潤的鵝掌楸

如何區分責任?產權人和債務人請舉例。一般產權人是有產品的專利的東西,債務人則是投資方。

13樓:屏海讀聯

欠錢的人叫債務人,被欠的是債權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很好理解

對「債」有權利的,叫債權人,有收回債務的權利,當然想放棄當雷鋒叔叔,只要不損害他人的權利,也不是不可以。

對「債」有義務的,叫債務人,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地球人都知道,義務是不能放棄的,只能乖乖還錢羅。

15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即對債金有收回的權利;債務人就是有還債金的義務唄...

16樓:一棵樟樹

前面已經有人回答得很好了,我就不重複了。

為了加深理解,我舉個例子吧。有句老話叫,欠錢的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這「債務人」就是「大爺」,「債權人」就是「孫子」。

這樣很形象了吧,話有點糙,別見怪,理解了就好。

17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說你欠我錢,就表明我是你的債權人,你是我的債務人。

簡單吧!呵呵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我借給你錢了 你還沒還 那我就是你的債權人 你就是債務人

19樓:未來法律

一、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二、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三、舉例

甲向乙借500元,甲是債務人,有義務到期還本付息,負擔了一定的義務;乙是債權人,有權利要求甲到期還本付息,如果甲拒不履行,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履行。

20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

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簡單地說:債權人是借出款項的人,是債主;債務人是欠別人的錢,需要還錢的人,是欠賬人。

比方,有人欠小明5000元未還,小明擁有債權2000元;小明欠對方5000元未付給對方,小明就對對方有5000元的債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怎麼區分?

21樓:匿名使用者

哎,其實要完美解釋這個問題,可以寫一篇**了。

簡單的講,基於法定或約定的原因,你應當給我100萬,這時,對我來說,你就是我的債務人,我就是你的債權人。

第二、絕大多數的合同均為雙務合同,也就是說,任何一方當事人即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其兩者之間的債權、債務是相對應的。

導遊,呵呵,其屬於職務行為,屬於旅行社在履行義務;導遊不是合同主體。

當然,隨著導遊業的發展,現在出現了僱傭型導遊,簡單的講,就是自由職業者。有團的時候,旅行社會僱傭一個導遊,並按約定提成。但,這種形式下,該導遊相對你來講,依然是屬於履行旅行社義務。

也就是屬於合同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具體條文數字我記不太清了)規定的債權、債務代為履行的情形。

第三、關於轉給其他旅行社,這個要看你與旅行社之間是否約定有轉履行的協議內容。如未約定,則屬於該旅行社違約。這就是合同相對性。

如果約定可以轉履行,則屬於上述我列舉之條文的情形。但在因旅遊合同而發生糾紛時,你只能向締結合同的旅行社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受轉履行之旅行社主張權利。

實踐中,涉及旅行範圍較大的旅遊專案,往往都是轉履行的;一個旅行社不可能全程陪同,對其來講,成本太高。

當然,也有人認為上述情形是屬於合同法80條、82條中規定的債務轉移,這種理解絕對錯誤。債務轉移,預示著合同當事人發生了變化,這與代為履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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