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諮詢

2022-03-09 06:55:29 字數 5140 閱讀 8907

1樓:匿名使用者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8月8日市人民**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其中第21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職工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可以達到12%;2023年1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5%比例繳存,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5%比例繳存。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隨著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由管委會擬訂調整意見,經市人民**稽核後,報省人民**批准。

就是說 如果你單位有調整檔案,已經報省人民**批准的即為有效的。

你們單位在調整過程中應該提供調整檔案,如果提供不出,就是非法的了。參見第五章法律責任。

2樓:

你好!請問您是銀行的麼?哈爾濱所有銀行的繳存比例一般都是個人8%或10%,單位20%,這是根據老職工比例交的,一般的老職工比例是雙8、雙10和雙12,但是銀行比較特殊,至於有的單位即使有2023年以後參加工作的還按老職工比例繳存公積金,這個問下你們單位財會管公積金的人員。

3樓:相約網球

你要先知道你的單位的屬性,如果要是**機關、事業單位,那麼調整比例是經過**機構批准的;如果屬於企業,那麼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狀況,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需經過工會表決和提交繳存比例調整紅標頭檔案。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也要看企業的實際情況。效益好繳存比例就高,如果效益低,繳存比例也就低。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基本資訊

5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於2023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8月30日釋出,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修訂並重新出臺了公積金《條例》。

二、按照國家要求,哈爾濱市對原《辦法》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於2023年重新出臺了該辦法。積極開展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撤併工作,努力夯實管理基礎,積極推進管理創新,哈爾濱市公積金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進入了全面快速發展的新時期。

三、依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本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建議,報管委會審議;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況的報告;

(八)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6樓:啊翟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於2023年8月8日市人民**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效廉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7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6月1日市人民**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2023年11月20日釋出的《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三、人民網

8樓:窩擦泥嘛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管委會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9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於2023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8月30日釋出,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修訂並重新出臺了公積金《條例》。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調離本市轄區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據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並同時登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交離休、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手續(移民紙、定居卡、永久居住簽證等)或者戶口登出證明;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交還款憑證和《借款合同》;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交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九)調離本市轄區的,提交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和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介紹信;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交職工死亡的有效證明和合法繼承有效證明。

(十一)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同一戶口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屬於承租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證》;屬於承租非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據。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對管理中心作出的不準提取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辦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用於投資、參股和購買**。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於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1%核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在資產清償時,應當依法優先償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應當繳入財政專戶。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包括辦公費用、業務費用、管理設施更新等專項費用), 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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