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工廠同意,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看勞動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工作地點?搬遷後,工作地點與勞動合同不一致,並且給職工上班帶來不便,可以要求賠償
3樓:韓飛律師
同城內企業搬遷,員工不去的話,一般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是你自己主動放棄工作機會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願去,能否得到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本案中公司因客觀原因將廠址從黃埔區搬到白雲區,兩地相距較遠,屬於勞動合同中重大事項的變更,公司根據孫某的意願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經營場所的搬遷、因政策調整企業整體改制、不可抗力等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4、對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去,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同城搬遷,按各地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員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工廠搬遷,員工是不是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
8樓:上海王熠律師
如果員工應工廠搬遷導致需要離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首先要予以明確的是,工廠搬遷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該種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且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因此,如果因為廠搬遷導致離家過遠或其他情形使得無法繼續在廠裡工作,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9樓:圓點宋律師
公司搬遷,員工能否得到補償?
10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的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您方便的話可以詳細敘述一下遭遇到的法律糾紛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由於諮詢的人數太多,請您稍等一下哈~
提問我在這個廠,已經幹了十一年,我在廠裡沒有什麼合同書,老闆有沒有補償金給我呢?
回答工廠易地搬遷員工的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問我沒有合同書怎麼辦?
回答已經工作11年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提問沒有合同書,老闆能補嗎?
回答可以要求補償的
提問已經要求了,老闆不給?
回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提問怎樣申請我不知道怎麼辦,我是個文亡,不知道咋辦
你們能幫上我嗎?11年時間老闆要補償給我多少?
回答至少是11個月的工資
這邊給你發一下勞動仲裁的流程,你參考一下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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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願去,能否得到賠償?
11樓:哪吒搞笑動漫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願去,應該能夠依法得到公司經濟補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公司同城搬遷,證明公司和員工,最初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環境已經發生變化,適用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條款,員工不願去公司新的工作環境繼續履約,適用於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本案中公司因客觀原因將廠址從黃埔區搬到白雲區,兩地相距較遠,屬於勞動合同中重大事項的變更,公司根據孫某的意願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經營場所的搬遷、因政策調整企業整體改制、不可抗力等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4、對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不去,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同城搬遷,按各地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員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工廠在同城搬遷員工不去有賠償嗎?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5樓:正氣長春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工作地點,現在要搬遷到新的廠址,需要和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應解除合同,並給予賠償。
雙方協商解決為好。
公司同城搬遷,員工可以賠償嗎
16樓:華律網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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