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留用地是否可以繼承,農村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2022-03-25 13:16:37 字數 5495 閱讀 7791

1樓:樂觀的靚哥哥

農村生活留用地,是否可以繼承,區別對待。因為農村生活留用地屬於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繼承的。可以繼承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2樓:杜偉

可以,但是繼承的是承包經營權,而非所有權,因為是集體制的。

3樓:

農村耕地的所有制是集體所有制,個人是無權取得所有權的,因此不可以被繼承。但是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5

4樓:判官印

農村集體土地,改變成建設用地後,為國家所有。即由國家徵收後,再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使用者。建設用途的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以及生產設施等物的所有權轉移。

因此,其可以依法轉移繼承。

農村土地可以繼承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5樓:土流集團

在農村,農民有兩個重要的財富,一個是承包地,另一個是宅基地。很多人都在問,農村土地能不能繼承,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編輯搜圖一、農村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關於農村承包地可以繼承嗎?其實,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民享有的只是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存在繼承一說。

不過,承包地的收益是公民的個人財產,所以其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的。而且,對於有些型別的承包地,如果在承包期內的話,其繼承人是可以繼續承包的。那麼,哪些型別的承包地可繼續承包呢?

下面我們來看下。

大家都知道,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耕地、林地、草地是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是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也就是說,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繼續承包林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但對於耕地和草地不能繼續承包,由集體收回。

當然,如果繼承人與耕地/草地承包人為同一戶,那繼承人可繼續承包。因為耕地和草地都是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戶內所有家庭成員都享有同等的承包經營權,只要戶內還有成員,集體就不能把承包地給收回去。

二、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上文我們就提到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民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也不存在繼承一說。不過,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那就不一樣了。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而宅基地和房屋是不能分離的,所以繼承人繼承了房屋,也就獲得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因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比較特殊,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如果繼承人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在集體已有另一處宅基地了,那麼,繼承的房屋是不能翻建、重建的,待房屋不可居住後, 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6樓:鳳燕

農村土地一般是宅基地不可以繼承,因為宅基地是需要集體成員同意才能使用的。農村的房子雖然屬於宅基地,但可以繼承。

7樓:俊飛小可愛

不可以的,因為土地是屬於國家的屬於承包制度,而不為個人所有,承包人死後,繼承人是可以繼續以承包的形式繼續承包。

8樓:顧輕舟老師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共有的,它的所有人是農村集體所有,做為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因為土地不是遺產,所以不存在繼承權的問題。

9樓:快樂就好

我前郭縣王府站鎮的,在村裡買地土地,公開竟價買的!都司法公證了,合同,但春天站鎮上強行收回,不收回就加價,啥理由呢,說地直補款超地承包費了,當時買的一次性付款!

10樓:枯木逢春

農村的土地不能夠繼承,是歸集體所有。法律也規定了必須是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

11樓:做個愛吃的瘦子

農村的土地是沒有繼承性的,法律的規定使土地,如果你沒有所有權,那麼你只能繼承土地上面的建築。

12樓:

土地合同是我的名字,前夫去世了,他現在的妻子種,村上他們都不讓我

13樓:小屁孩

不可以繼承,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農村土地現在採取三十年不變政策。

14樓:人生

農村房屋宅基地與及自己房前邊宅基地都是歸自己所有,空地可以出買嗎?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15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土地承

包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二、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麼:

可以。唯有人身權不可以繼承,財產權一般都可以繼承。

不行。從法律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型別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16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繼承。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17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而定。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2、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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