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東嶽
你好,不需要。
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可以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2樓:
您好!檢察院沒有批捕,是不會上法庭的。謝謝閱讀!
保險詐騙罪被拘留在看守所34天轉檢察院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3樓:朝陽遠樹
取保候審和逮捕都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辦,但是大部分時間為了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防止串供、毀滅證據等,一般沒有特殊原因不會改變逮捕羈押的狀態。
4樓:
這個是可以去把候審的。
你好,我朋友犯汽車保險詐騙罪,屬於團伙作案,檢察院認定他犯罪金額3萬多元,他是接受老闆安排共同參與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朋友知道是詐騙他還是去做了,工資就是贓款,你朋友老闆是指示者,你朋友明明知道還去做也屬於詐騙這就知法犯法,責任跟重
6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金額和他受益的犯罪髒款不是一個概念,
根據《刑法》保險詐騙罪條文: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你的朋友可能判1~3年,具體看他的犯罪情況,應該不會超過3年。
7樓:呂超律師
回答提問你好?
回答提問
我名字在前面是不是意味我是主犯
回答如果被警察指定為犯罪嫌疑人,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證據的審查,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提問詐騙金額四萬六怎麼判
回答詐騙4萬元屬於立案標準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提問四萬怎麼數額巨大了,五萬以上才是好吧
回答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是數額巨大
還有什麼疑問嗎 親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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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fwb馮
從犯,如果是被迫的另當別論
案子到檢察院後的調解賠償程式怎麼做? 30
9樓:小魚教育
如果對方願意調解,檢察院會安排雙方見面,雙方協商達成賠償意見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可以製作一份調解書,由雙方簽字畫押(手印),還可以製作一份諒解書,讓受害方簽字。這樣就算完成了。
如果賠償款涉及到遺產問題,一定要受害方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體到場(例如出嫁的女人也要到場的),不然將來到法院可能會引起糾紛(在檢察院沒有到場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時可以主張權利的)。
擴充套件資料:
保險公司理賠的一般程式如下:
第一步:立案檢驗。
第二步:審查單證,稽核責任。
1. 先確定保險單是否有效,有無已經解除或失效的情況,若曾經失效的,在出險之時是否已自動復效。
2.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賠單證是否齊全、真實。
3. 稽核保險權益,具體來說,就是審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險權益。
4. 稽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無違反告知義務或通知義務的行為。
5. 稽核出險時間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
6. 若保險合同約定了承保地區的,則還要稽核出險地點是否處於所約定承保的地區之內。
7. 稽核出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單承保的保險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10樓:羅長江律師
檢察院一般不主持條件,刑事案件到法院審理階段,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可以組織調解。
檢察院以詐騙批捕後果是什麼??
11樓:乙小甲
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會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刑。
判刑處分: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12樓:上海笙銘律師
檢察院以詐騙批捕的法律後果就是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會在看守所一直等到法院判決
13樓:酷站長小八爺
根據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都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三個階段 偵查階段分為捕前偵查和捕後偵查 捕後偵查最長兩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一個半月
但檢察院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力 退回補充偵查每次以一個月為限 然後才會到法院審理階段 所以刑事案件具體期限的長短需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快的話也得四個月左右 另外 你所說的批捕並不是真正的逮捕 既然是批捕 就有逮捕和不逮捕兩種可能 建議立即委託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
並爭取在逮捕之前申請取保候審 並爭取以後的從輕處罰
14樓:
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要坐牢的
15樓:
接下來就是法院起訴判決階段了
因保險詐騙被刑拘現在快一個月了,請問最長刑拘多久?到檢察院批捕要多久?如果不批捕會怎麼樣?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可以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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