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行使探望權時,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強制執行,並且依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拒絕執行探視權一般不屬於失信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探望權中止的情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樓:愛穿拖鞋
探視權是法律支援的範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程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3樓:誠心為您諮詢
女方屢次拒絕男方探望孩子,只要經過法院判決,女方不履行的,男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把孩子抓來讓你看一眼?
不屬於可強制執行的權利。
5樓:一方思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 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子女探望權能強制執行嗎,拒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強制執行,其實沒啥意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7樓:關w注
向院要求強制執行
不要多想 這樣的提問沒有意義
很多煩惱都是我們自己找的
一方不讓探望孩子怎麼辦,子女探望權能強制執行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不撫養的一方,有法定探視權,可以法律強制的 ,你也可以說,你不給探視權,你就不負擔撫養費。
9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離婚之後,如果是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話,首先建議雙方可以協商處理,避免產生糾紛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造成影響。
要是不能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不能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自己對孩子的探視權。
這個時候,法院往往會以孩子利益為出發,對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等作出判決,之後要求孩子的父母協助執行。
10樓:ri火
能。一方阻撓探視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探視權。如果多次阻撓的,可以報警要求處理,多次報警處理的,每次你都要留好警察的記錄。
在必要時間,可以向法院起訴更換監護人,你自己成為監護人。
如何強制執行探視權?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閤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規定探視權有利於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
但如果沒有強制執行,探視權的規定必然形同虛設,也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故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訴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我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是可以把對方當事人拘留並可以罰款的。法律有明確規定,見上文。
13樓:萬重樓
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物件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14樓:李成旺律師
由執行法官將孩子帶到指定地點,由父或母探視。
15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採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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