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昆吾忻暢
逾期後,被執行人嚴某無履行能力,何某拒絕履行擔保責任。【分歧】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只能裁定執行擔保人何某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評析】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因此,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作者單位: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擔保人可以追加為第二被執行人。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執行中新增擔保人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描述的太簡單了。如果新增的擔保人是對債權擔保的,那麼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
4樓:
當然可以,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5樓:庫文度百
應該是不可以的,最高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沒有這樣的規定啊
6樓:
請把具體案情說清楚。你這麼籠統的一句話,無頭無尾、不明不白。
在執行階段可以申請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嗎
7樓:張律師
如果沒有在民事判決中列擔保人為本案被告的話,是不能在執行階段再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的。
8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院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為依據;如果在民事判決中沒有判決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時,是不能在執行階段再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的。
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的情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擔保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9樓:李成旺律師
不可以。因為法律禁止未經過訴訟直接申請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10樓:庫文度百
求教,哪條法律規定不可以的?
執行中的擔保人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11樓:知道法也團隊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於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12樓:
可以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13樓:易大溼
【案情】法院在執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過程中,案外人何某為被執行人嚴某就部分賠償款提供擔保,該案依法暫緩執行。逾期後,被執行人嚴某無履行能力,何某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分歧】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只能裁定執行擔保人何某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評析】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因此,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擔保人可以追加為第二被執行人。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15樓:深圳商務律師
您可以問問執行法官,一般法院不允許直接追加的,而是要**審判,有生效的判決書之後才追加的。如果不讓追加,您可以起訴保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局有檔案的,可以去影印。
16樓:匿名使用者
. 是可以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希望龍廣律師事務所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7樓:和藹的點中點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因此,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法院強制執行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法院會支援嗎? 20
18樓:營沛
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不需要申請人再向法院申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們之間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呢?
我申請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執行中的擔保),請問法院在接受到我的申請後要多少時間才能回覆?
20樓:匿名使用者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應該不會用太長時間。或者申請財產保全試試,看這種情況下法院給不給把保全。
21樓:
老一套 請請他們吧。
擔保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失蹤,還能追加擔保人配偶為被執行人嗎?
22樓:李建成律師
如果有如下情形,理論上可以,蒐集其配偶的財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23樓:泠映爍山新
不能,這是用自己的財產為公司做的擔保,與他妻子沒有關係。
24樓:帝國づ月長石
都不能很簡單,作為公司的擔保人,其行為屬於經營行為,除非能證明其配偶認可這筆債務,否則擔保只能算個人行為,個人行為只能由個人承擔而不能以夫妻共同債務由其配偶承擔。
如果其個人失蹤,則可以要求執行其公司內其股份部分的財產以及其夫妻共同財產中他個人的部分,而不能執行其配偶。
其妻作為股東之一,但並不代表其妻必須作為共同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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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證 二 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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