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婚姻案件程式有何特別之處

2022-05-23 20:45:29 字數 6750 閱讀 3010

1樓:山內伸吾

婚姻案件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居多,這裡以離婚訴訟為題回答。

一、是否要求原被告雙方出庭要求不同:

離婚訴訟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均應出庭。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本規定明確了夫妻雙方即使有委託**人也仍應出庭參加訴訟。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離婚訴訟涉及到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而涉及到身份關係的案件,均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庭陳述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如一方在國外或在外地,無法出庭等情形下,在一方出示了書面意見後,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必須提交有特殊情況的書面證明。

對於其他不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法律或法規並沒有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如無特殊情況,可以由律師或其他訴訟**人全權**。

二、被告方提出獨立於原告方訴訟請求的新請求審理方式不同:

在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的新請求,無須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只須以答辯意見的形式提出,法院合併審理。

在其他訴訟中,如果被告相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獨立的請求,則要麼提起反訴,要麼另行起訴,只以答辯意見的形式提出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援的。

三、是否必須先行調解: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式。

而對於其他訴訟,雖然也適用調解原則,但在一方不同意調解時,法院可以做出判決。

四、是否可公開審理不同:

離婚訴訟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其他民事訴訟應當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樓:劉付利律師

相比一般的民事案件,離婚糾紛是必須要經過調解程式的,其他民事案件則不一定。

婚姻案件在民訴內容中程式有什麼特別之處

3樓:匿名使用者

一、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審理可以進行選擇。

三、當事人本人出庭提交書面意見 。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3條規定: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四、**許可權受限制。

在婚姻訴訟中, 限制**人的**的許可權。訴訟**人只能接受一般訴訟**,不能接受特別授權**。即**人不能就是否離婚或不離婚等身份權進行**處分,婚姻當事人也不能對此進行授權。

否則,其授權或**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仍可以進行特別授權。  五、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

  在婚姻訴訟中,因為屬於身份關係方面的訴訟,因此,一般沒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者訴訟標的已不存在,或者沒有必要在進行訴訟,配偶之一方死亡,則訴訟程式終結。因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訴訟:......

  (三)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但應當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時,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為被告繼續進行訴訟。

六、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適用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訴訟有哪些特別規定

4樓:周律師說

《婚姻法》關於離婚特別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樓:七臺河李陽平

離婚訴訟在《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中都是一般規定與程式規定,特別規定只有兩條:一個是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權利的特別保護,這是中國婚姻法的一大特點;二是對女方在特殊時期的權利保護,這體現了對女性特殊生理時期的保護。

《婚姻法》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儘管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多的區別,但是他們之間的聯絡又是絕對不能輕視的:

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大都適用於婚姻法。雖然婚姻法與民法有很大區別,但是他們調整的物件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及身份關係,民法經歷了長久的發展過程總結了一系列相對完備的基本原理與原則,由於調整物件的相似性,諸如平等、自願等最基本的原理與原則也大多一樣適用於婚姻法。這是婚姻法與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礎。

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等規定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也同樣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依據與適用作用。

第二,從法律發展的趨勢上看,婚姻法也會向民法繼續靠攏。隨著現在社會的發展,經濟關係越來越成為法律調整的中心,身份關係在法律調整中被逐漸弱化,婚姻法在調整內容上也由以前的單純側重調整身份關係轉為兼顧調整財產關係,因此婚姻法必然會因內容的發展變化而逐漸向民法靠攏。

第三,從調整方式上來講,婚姻法必須藉助於民法的調整方式。法律調整社會關係必須以行為為調整物件,而婚姻法是相對典型的身份法,以調整身份關係為主,而身份關係很難被直接地調整,婚姻法現在在調整方式的立法上並不發達,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必須藉助調整方式立法發達的民法。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規定是專為調整婚姻家庭關係而制定的。

第四,從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容平衡來看,婚姻法如果獨立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話,以其現有的法律規範很難與其他法律部門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唯有與民法更為接近,才能夠與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部門。順應我國民法典緊鑼密鼓準備出臺的現實需要,服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們必須重新認識婚姻法從屬於民法的法律體系地位,準確把握其民事特別法的定位,在未來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導對現行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使我國婚姻法更好地發揮維護家庭和睦,保障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

7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你好,婚姻法是一部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式法,進行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參與訴訟時候,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進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

二者都是基本法(即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

前者是處理婚姻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後者是進行民事訴訟所依據的法律。

9樓:永不暗淡的光

婚姻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它屬於程式法部門,(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而婚姻法屬於民商法部門,(包括: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破產、**、**、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所以兩者是並列的,沒有隸屬關係和交叉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比較具體,具體請**諮詢。

什麼是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式?

12樓:初夏的塵埃

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

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13樓:華律網

一審程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4樓:問法網姜律師

特別程式指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

15樓:東奧名師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5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相關連結】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相關連結】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但因勞動爭議提起的訴訟(勞動訴訟)屬於民事訴訟。

3.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迴避制度

(1)迴避物件: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迴避物件出現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①迴避物件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②迴避物件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③迴避物件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④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

3.公開審判制度

(1)應當公開審理

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2)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連結】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3)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4)對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相關連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調解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除特別情況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強制執行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調解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仲裁裁決)。

2.管轄

(1)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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