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通過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取得了足夠定罪量刑的證據,依然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樓:正氣長春
如果案件提請檢察院後,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辦案單位就要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為一年,期限內如果辦案單位會再次移送案件到檢察院起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八個月了,辦案單位會很快移送檢察院起訴。
3樓:段華偉律師
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一次不超過一個月。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檢察院退偵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兩次,檢察院審查也是一個月,也就是說,補充偵查最長時間為四個月。特殊情況經請求上級檢察院可以延長。如果通過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取得了足夠定罪量刑的證據,依然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如果說公安機關在第二次進行補充偵查後仍然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時,人民檢察院也是會認定案件的證據不足,所以也是會做出不提起訴訟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樓:善書文
檢察院退偵案件是需要一個月內補充偵查的
5樓:徐志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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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合作諮詢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我需要一點時間編輯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提問取保,退偵超期咋辦
回答不予逮捕等待進一步判決。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後判決才知道。
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情形主要是指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為造成損失; 2、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5、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種情形是指對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不逮捕,包括: 1、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2、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3、證明有無犯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等9種情形。
第三種情形是指雖然有犯罪但是沒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種情形。
提問機器發的回答?
對於您上述的問題,由於與法律服務相關的問題有具有相當的專業性,也就是對律所特定領域的專業要求比較高。
所以呢,您方便的話可以透露一下您現在遭遇到的糾紛或困擾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
取保候審後的偵查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具體時間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但現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沒有期限規定。如果取保候審的時候,正處於偵查期間,取保候審後繼續偵查、不得中斷。如果偵查期間發現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該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整個取保候審期間都有可能處於偵查期間。
檢察院不批捕需要繼續偵查,說明證據不充分,或者是不符合起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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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
6樓:張玄逸
檢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這是很常見的事情,不能以此判斷此後是不是能夠公訴。
等一個月,一個月以後就知道了。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二次補充為限。不符合起訴條件,就不會起訴。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取保候審的人還會有事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不應該有二次取保。長期對犯罪嫌疑人的監控,會影響本人的生活和工作,屬於侵權行為。應依法解除取保並公開通知本人和單位 。
8樓:天下唯德
要看是否繼續偵查,偵查的情況如何了,也許會掛起來,不好說。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什麼意思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檢察院不批准然後繼續偵查即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但現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0樓:好心情站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但現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一、逮捕的概念和條件。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有關補充偵查的現行規定。根據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第88條(原68條)、第171條(原140條)和第198條(原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但六機關《規定》第2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四、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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