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標準,工傷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麼

2022-06-19 21:05:26 字數 6079 閱讀 9737

1樓:王成喜_平安

我是中國平安深圳分公司的優秀業務員,對於工傷有一定的研究。

上下班時間,或者在上班當中,是其中認定工傷的一個標準,另外,上下班途中路線認定,只要是合理路線就可以,沒有標準路線之說,如果你回家往南,你媽卻往北走的,這樣就不能認定。

一般只要公司裡購買了工傷保險,大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出錢,單位沒必要不給支援 (理賠多,會提高公司繳費比例)。如果沒有繳工傷,所有費用全部由公司出,這樣公司可能會多方推諉。需要耐心與公司進行交涉。

希望我以上回復可以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到底怎麼走沒有具體規定,理論上應該是正常走的路,從單位到家中間不去幹別的事,但沒有嚴格規定,勞動部門人說了算。

《工傷保險條例》十八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你們認為是工傷,單位就應該給申報。

3樓:月月姐陽陽弟

根據我國2023年1月1日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並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直接去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申請工傷鑑定,如果廠裡不承認是工傷那麼他就會直接舉證。這樣你就少了很多麻煩

工傷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麼?

5樓:仝雅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工傷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發生工傷時申報流程:

一、工傷申報申請。

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材料。

二、工傷申報受理。

1、保險科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合同影印件1份;醫療診斷證明(病歷、費用清單、檢查單等)影印件1份;身份證影印件一份;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如受傷職工為駕駛員的附駕駛證影印件;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門或法院的有關證明;

三、工傷認定。

1、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款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並告知單位和個人。

2、對不能提供勞動關係貨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

3、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4、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四、工傷鑑定。

停工留薪期滿或資料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

五、工傷保險待遇給付。

經鑑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申請人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根據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傷職工給付待遇。

6樓:北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樓:壹人事平臺

認定工傷的7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7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充的作用。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

「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

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

本條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

職業病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於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麼,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

因工外出期間包括:

1.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

「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3種情況▼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3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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