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在的工作厭惡極了,又沒有勇氣辭職

2022-07-03 19:25:21 字數 6193 閱讀 643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找到了自己喜歡的工作,再辭職也不遲。

只是厭倦現在的工作,輕易離職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不妨給自己放幾天假,好好想一想什麼樣子的工作是自己喜歡的,如何達成。再決定不遲。

2樓:奧丟給

你這種情況大多是在國有單位上班兒。在國有單位上班,工作應該相對穩定,工資福利待遇等應該挺好的,您還是繼續在這努力工作吧。換了工作,未必比現在的更稱心如意,根據自己情況再考慮跳槽與否,不要匆忙做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堅持吧。在單位搞文字的都和你一樣的。堅持就是勝利,我一個同事在領導身邊寫了十幾年,苦惱和你一樣,但是一直堅持著,今年終於熬上副科了。在領導近前工作也有優勢的,加油^0^~!

4樓:風來了又走了

沒有勇氣還是要靜下心來把自己的工作理順了,不要急,所有的工作都要找到合適自己的方法,苦中有樂,亦苦亦樂,生活就是這個樣子,苦且快樂著,活的就是一個心態,累說明自己在走上坡路,加油,看好你哦!祝你幸福

5樓:

實在不喜歡就離職,免得煩心,慢慢再找自己喜歡的工作,不要強求自己工作是一輩子的事情,不能快樂工作,對自己也是一個傷害。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實在乾的煩心,那些事是去找一份自己喜歡合適自己的工作,我認為工作的話還是不要以。太多。工資去衡量還是要自己做的舒心和開心,雖然說錢賺多了,但是人很可能就被長時間這樣的情況環境中相處可能就會變得抑鬱。

這樣的話,是更不好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是有沒有勇氣辭職的事情?就算你長時間幹下去也是處於一個不開心不高興的環境模式下長時間,如果你沒有人傾訴的話,長時間你會讓自己變得焦慮變得抑鬱很可能你現在只是有點焦慮。近年還是時代工作換一個舒心的工作吧!

8樓:那年那月那天的雨

理想是豐滿的,現實卻是骨感的,任性,也要有任性的資本。

生活除了我們苦苦追尋的詩和遠方,最重要的還是眼前的苟且。

所以,如果沒有重新來過的勇氣,如果沒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做支撐,還不如沉下心去,踏踏實實把當下的工作做好。

用心把握住每一個今天,也許明天將會是一片光明。

9樓:荊萊

我猜您是在國有單位上班,工作應該相對穩定,工資福利待遇等應該挺好的,您還是繼續在這努力工作吧。換了工作,未必比現在的更稱心如意。

10樓:劇涵瑤

沒有必要,你這個職位有很大的提升機會,堅持到底就是勝利。

為什麼現在人厭惡自己的工作卻不敢離職?

11樓:重玄

很多人在工作的時候不開心,經常產生辭職的想法,可卻有不敢辭職,關於這件事情,跟題主分享一個以前看過的一個小故事:

回去以後倆人一個辭職,一個繼續。

12樓:職場老學姐

現實職場中,有許多人都是討厭自己的工作卻不敢辭職或者沒辭職的。

一、為他人而活

在回答區看到一位網友的故事,說她是因為父母的關係才進到現在的事業單位的,已經在不喜歡的環境忍了三年,都不敢辭職,即使投了簡歷面試,也不敢去。

說實話,這是父母幫你選擇的工作,你在過他們期望的人生,你在為他而活。為什麼你會不敢辭職呢?

父母想法優於自己的想法。

沒有自己想法或者堅持不了自己的想法。

自己沒有足夠硬的工作能力,不然不會依靠父母找工作。

人的一輩子還是應該為自己活著,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是活出父母期望的樣子。

想要走出來,自己得先有本事,不然脫離不了對父母的依賴,只會被社會的現實跟殘酷打得飛不起來。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可以找些自己感興趣的事情去做去學習,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為今後選擇自己喜歡的工作而做好準備,讓自己有可選擇的能力。

二、沒選擇

有些人就目前的能力、資源來看,就適合做現在這份工作,沒的別的選擇了。

如何為自己增加多點選擇呢?

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對什麼感興趣,能學會什麼?

有計劃地去學習新知識,準備轉型;

多參加喜歡行業的活動,認識圈內人士。

以前公司有同事,她特別討厭現在的會計工作,她也很討厭上班,公司別的部門的工作她都不感興趣,但是她也不敢辭職,因為這份工作還是能幫他帶來穩定的收入。她其實對插花感興趣,但是自己開花店成本太高,於是就利用業餘時間去學習插花,做了業餘的插花師,後來隨著學習的深入,她的作品受到了更多的人的喜歡,業餘插花的收入都遠超於會計了,她就辭職做全職插花師了。

三、不想選

有些人她在目前的崗位收入不錯,而且即使轉行也無法獲得同等收益跟舒服的工作了,所以他堅決不辭職。反正生活也不止工作,還有下班後的日子。

一個朋友在大學做老師,其實她也很討厭自己的工作,但是這是體制內的工作,收入在小城市來說算是偏高的了,而且有許多自由的空閒時間可以自己看書,或者照顧家庭,所以他還是會堅持做下去。

工作中總是有許多無可奈何,根據自己的情況跟意願去進行調整,既然不敢辭職,肯定有原因。

13樓:小白職場主意精

成年的世界更多的是責任。

一、不敢辭職的原因:

1.

為經濟所累:責任意味著你要考慮更多的是現實問題:房租,房貸,家庭生活支出,孩子教育支出等等。

而辭職,對於很多人而言(排除那種,辭職跳槽是升職加薪的人)要付出很大的沉沒沉沒成本。曾經有句話「辭職窮三月,轉行窮三年」就是對辭職要付出的沉沒成本很形象的描述。

2.

不能放棄多年的積累:大學選專業很多人懵懂的做出了決定,在上學期間也沒有轉換專業,還一路讀了研究生,讀了博士,等到工作還說自己不喜歡自己的專業和工作。而此時他們在自己的領域內已經積累多年,辭職轉行,意味著一切從頭再來,很多人不具備這個勇氣和資本。

二、你真的是討厭自己的工作嗎?我們經常聽到身邊人說,我不喜歡自己的工作,怎樣怎樣。而對於大部分人而言,只是在你所做的工作上沒有認真研究而造成的沒有成就感罷了。

我身邊的工科女:工科對女生的吸引力很小,工作後,辦公室新來的小姑娘就是如此,說這個專業怎樣怎樣不喜歡,可是等帶著她做了幾個專案,每次都有意識的激發起主動性,幾個專案完成後,她忽然說:我發現認真做,發現其中的規律也很蠻有意思的啊!

所以你看看,很多時候我們並沒有明顯的好惡,只是沒有發現其中的樂趣。

當我們為外界所困(不喜歡的工作)而暫時又不能改變時,何不改變自己的態度,一念之間是不一樣的天空!

14樓:

我覺得現在的人厭惡自己的工作卻不敢離職,其原因有四:

一、現在找工作難,離職後可能找不到工作。現在每年畢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加起來有上千萬,競爭壓力之大可想而知,那些厭惡自己工作的人肯定不想再經歷一次又一次殘酷的筆試和麵試。而且還要承擔著幹不過畢業大學生的風險。

二、生活壓力大,沒錢。厭惡自己的工作,但依然選擇不離職,這說明這個人離不開現在的這個工作,說明這個人很缺錢,這個工作的收入對他來說很重要,要不然早走了。

三、說明現在的人還是很理智的,懂得孰輕孰重。沒有因為不喜歡就任性換一個工作,這說明現在的人已經懂得向生活妥協,懂的了改變,也懂得了承擔責任。

四、面對離職後的未知生活,大部分的人都會感到害怕。所以只能求穩,一邊抱怨工作,一邊又不敢離開,我想這個也是大多數厭惡自己工作的人不敢辭職的重要原因。

一邊厭惡自己的工作,一邊又要努力工作,在老闆面前假裝成一個好員工,這樣的生活對你的人生一點幫助都沒有。

我覺得如果不喜歡現在的工作,那麼就直接辭職算了;雖然你會頂著不小的壓力,但有壓力才有動力嘛;如果你不敢辭職,那麼就試著去喜歡你現在做的工作,否則你的事業很難在上一層樓。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15樓:隻手

實話說,答主同學就是這樣的人,而且不是一兩天了,說來有點沒臉,但大風暴出得了好船長,寫點小心得供大家把玩。

這本質上,不是討不討厭工作、辭不辭職的問題,而是你職業規劃的問題。

如果你能接受自己做一個陽光下的流浪漢,我建議你乾脆特麼辭了算了,這種哲學範,不在意錢財權勢慾望的人,真心找一個面朝大海出暖花開的村子住下,或者出家也是不錯的。

step1:接受這個現狀,死馬活馬,總是先要生存下來,才找得到草原。

接受現狀,著眼力所能及的改變。

接受是個什麼意思呢,現在這種狗屁狀況,即使我再不滿,我承認它的存在。僅此而已。

我接受自己現在從事著討厭的工作,討厭就是討厭、不敢辭職就是不敢辭職,一點不要不承認。

因為一旦你陷入不承認、懊悔當初的選擇等等,你的心態是失衡的,心裡面充滿了負面情緒,況且,如果你連現狀都無法接受,那未來你不僅僅是怕辭職,你怕的東西數都數不完。

step2:廣積糧,高築牆,緩稱王。

開疆拓土,建造自己的國王。

什麼意思呢?不要站在同一層面解決問題,往上走一走。

如果你只記得自己討厭工作不敢辭,情緒會蔓延開來,你只會有兩種想法,辭或者不辭。但「不敢」明顯是指,無法做這個決定。那好,我們上到二樓看看風景,辭職是為了什麼?

是為了工作事業上能更好嘛。

好,那我們再把時間的維度拉長,從一輩子的長遠目標,到中期目標,到你近三年希望的狀態來看,你希望自己的工作是怎樣的?

假設你現在並沒有從事這份工作,你理想中的狀態是怎樣的?

將這個問題具體化,走心化,落地化。多攢糧食,多修牆,急什麼?

對我現在的工作很厭煩,不想做了,但是又不得不做,我是辭職,還是不辭職?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辭職,勞動

者有權自行決定。勞動者合法辭職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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