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罪犯享有幾項權利,作為股東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2022-07-21 07:15:29 字數 3943 閱讀 8606

1樓:七臺河李陽平

罪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有有以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 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別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 申請回避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本案過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複議權

5 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

6 核對筆錄的權利

詢問筆錄應當叫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7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8 參加庭審的權利

如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證人發問並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和調取新的物證等等

9 辯護權

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權利

10反訴權

這種權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擁有的權利,而只有自訴程式中的被告人才能夠提起反訴

11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2 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13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14 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

15 申訴權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6 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權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樓:似雋妍

辯解權,辯護權,陳述權,申請回避權。

作為股東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3樓:華律網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人蔘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和股東會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的查閱權】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和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股權轉讓對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影響】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

1、公司、企業應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遇到法律問題應委託律師處理。未建立正式委託關係之前的律師解答,均不得作為自行處理實際案件的依據。

3、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或者法學專業文章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如自行處理法律問題,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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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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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

被選舉權,  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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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中地數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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