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死老師是否侵權

2022-07-26 22:00:44 字數 5560 閱讀 3059

1樓:匿名使用者

1、誣陷。說你作弊,可是查證後沒有事實支援,屬於誣陷。

2、侵犯個人隱私。沒有得到許可,而擅自翻看你的簡訊,屬於侵犯個人隱私。

在有人證、物證的前提下,你可以告他。

不過你還是學生,而且成績不錯,也快畢業了,沒必要和老師鬧的太僵。可以試著向學校的領導反應一下。

2樓:女之耽夕

從法律上來將,老師是肯定侵權的。但是從學校的考試紀律來說,你帶手機上考場,不管你有沒有作弊,都可以算你作弊的。所以,老師是能夠判你作弊的。

但是老師私自翻看你的手機,這就絕對是侵犯隱私權了。你可以蒐集相關證據,然後向和你關係好的上級老師反映這個事情。不要想著告老師什麼的,你還要在學校混下去呢。。

3樓:妞妞看社會

你好!1.侵犯了中小學隱私權。

2.作為一名老師,他抓,說你作弊,主要可能和你的分數相差甚遠沒關係。他的評判標準是因人,因答題的答案雷同數目!當然是在他明確你是差等生的情況下,很容易誤判。

3.一般的老師都會那樣誤判的!不過,考試帶手機,本不應該的,雖然說你要看時間,但是時間可以通過詢問老師或自己戴手錶。

現在正規的考試,比如全國大學英語 四六級、高考中考,一律都禁止用手機!如果手機是調為靜音,或是關機狀態,這樣是可以的,不違反考試規定的!

4.考場常見的通病。雖然他違法了,但是他只是根據考場規定辦事,作為主考官的評判依據,理應不受懲罰!

5.如果他在手機裡看到你的隱私資訊,然後公開,這更為嚴重,必須嚴懲!

6.如果你真的沒有作弊,他又看到你的隱私,讓你太不起頭,你可以去學校校務處控告他。

7.時刻提醒自己要小心謹慎!尤其是考試!

4樓:舒適的麻木

你好,老師這項職業很不容易的,而且考慮到老師這個職業收入不高,工作枯燥,甚至性格等因素都造成老師的處理問題不當,做學生的也要儘量給予一些諒解。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侵權了,但實際上沒有造成實質損害,老師屬於長輩,如同父母。自尊和麵子在老師面前也不能等同同輩之間的錙銖必較。

而且就演算法律給予老師懲罰,可是自己又能得到什麼呢,受到損失的不止是老師。寬容才能給予我們快樂。當你許多年之後再回來看這個問題,你也許會後悔通過冷漠的法規來處理矛盾。

如果這個老師確實很可氣,那也不必這麼做哦。因為他(她)不值得你浪費時間。

5樓:漫秋梵愜

是侵權了,絕對能有理由告。

中國需要多點你這種,像你說的忍的人太多中國就成了現在這副死樣。

你要表現你的鎮靜跟道理,別耍潑,去找個律師,當然這些肯定是要花金錢跟精力的,

畢竟初三了,你要衡量下,儘量別影響到你學習。

這樣的老師是該教訓下,在中國成千上萬個,你能鬧個滿城皆知的話這社會也算有點小進步。

但是最關鍵的是還是要衡量好,黑暗勢力太多了,你想光明維權說不定都很困難,

要麼一舉成功,要麼還是忍著等更好的機會。

6樓:o一步兩個腳印

根據國內考試的規則來說。考試期間確實不允許帶手機在考期間他這麼做,就可以說他惡意破壞你的考試結果,也可以說他針對性的騷擾你,甚至呢也能說是他惡意破壞考場環境。管他是不是惡意的呢。

反正抓住「惡意」這個詞不放就行了。

翻看手機記錄,隱私權侵犯,也可以再加一條強行佔有他人物品罪,也可以說他變相實施搶劫。如果你要是去打官司還打贏了,還可以去申請專業機構檢查他是不是有神經病,如果你要再弄點**段,把他關精神病院也不算太難。

如果想擴大他的罪名,你要是願意去找律師,讓律師考察你現場情況後,估計還能再縐出來個三五條。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侵權的,這樣的老師你應該像學校投訴,或者當地的教育局,現在因為老師不講道理冤枉學生導致學生死亡的事情時有發生,介意你懲處

8樓:匿名使用者

老師侵犯的是隱私權。

但是,在中國的學校裡,不會講究這些。

同時,因為你還小,在校期間老師就要擔負起監護人的作用,學生在學校期間出了任何問題老師和學校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你可能無意中惹老師不高興了。或者這個老師當天早晨他家屬少給他(她)吃一個荷包蛋,所以情緒不好,找你的茬。

算了,心中有氣罵兩聲解解氣。把自己的學習搞好,氣死他。

9樓:習藝四

首先,一般考試會有規定不能帶手機或者手機關機。考試之前也會宣讀學校的規章。至於通常關於作弊的話,老師一般只能抓「現行犯」。

所以,他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力讓你交出手機,甚至是翻看簡訊,這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作為一個老師,首先很肯定的告訴你,你的老師侵權了,他不該翻看你的手機,侵犯了你的隱私權!

貌似有校規不許學生帶手機的,不知道你們學校是否有此規定。如有此規定,你老師沒收你的手機並請家長來取是對的,不過不該翻看你的手機。

看時間的東西,還有手錶……

從教10年,我連學生自己的日記本都不看,因為我小時候被老師偷看過信件,心裡十分反感這樣的做法。

話說回來,監考時,老師看的很清楚啊,你肯定沒有一直低頭看自己的卷子吧。下次考試,你申請一次監考,自己就明白了,那看的真是一清二楚。或許你沒幫同學舞弊,但你肯定扭頭了。

11樓:我三二

算了!孩子!這個老師的行為的確是有點不妥,但維持考場紀律也是監考老師的職責,也許行為上是有過分。但畢竟也是希望維護考試的公平和公正。要怪只能怪現有的監考條件不足!

至於這位老師侵權與否,我認為在行為無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畢竟你還是得了高分,恭喜你啊!)就算了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他侵犯你隱私權,但如果你想出氣告他不太容易,因為你要舉證證明他逼迫你拿出手機並翻看你的個人簡訊資訊。你的舉證不是隻有你自己說某某有此行為即成立侵犯你隱私權的。所以,你舉證難。

不要和老師吧關係搞砸,對自己不好。

13樓:幸福xin一生

首先考試是不允許帶手機等通訊裝置的,看時間可以帶手錶的。老師讓你交手機是正常的,但是他不經過你的允許看你的簡訊是侵犯隱私權的。另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說你幫別人作弊侵犯了你的名譽權。

另外,老師在有錯也不應該罵呀!你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討回應有的權利,如:教導處,校長,教委。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兩種方法解決。一是以暴制暴,在我上學的時候老師經常捱打的,老師看到學生都要繞道走。當老師也不易

第二種的話,你想要靠法律的話,你要有足夠的耐心,容忍心,老師再怎麼錯你都不能詆譭老師或罵老師,找老師的領導,找相關部門,教育局可能也會管這個事情的。

假如你氣不過沖動了吃虧的就只有自己了,因為老師有權管理或過問,他可以找藉口,作為學生是要配合老師的工作,如果老師有什麼錯誤的地方,你最多能指正。

我自己感覺遇到壞老師對你們以後有好處,以後更適應社會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有點侵權了,但是畢竟是你的老師,可以向你們年段的段長反應。

16樓:心語悄悄

這個老師的做法雖然有點過分,但是你考試手機沒關機還帶在身上就是你不對了,一般考試手機都是關機並且和其他物品一起放在指定的位置。老師根據這點判斷你作弊其實也沒錯,你下次還是買個手錶帶吧,這樣如果他說你作弊你就可以找他麻煩了

17樓:星空下的牛

侵犯了你的名譽權,當著那麼多人詆譭你,這個是肯定的。

翻看你的手機,侵犯了你的隱私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在高考察時,不允許帶手機的,帶了也 要 關機,有的連手錶也 不能 帶,因為有 計算器,會節約時間。,對於侵權的 問題,法律首先要 有 人證和物證。有依據才能 產生成立。

如果沒 人說,或沒人指正,那隻能證明那人道德有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小題大做!!!!!!!!!!

「那你老師不但侵犯個人隱私權。還對你造成心理傷害。」

我要是你老師就讓你一個人坐在班裡最後一個角落你,只要你交學費你還是大爺。看都不能正眼看你一眼。

就像現行社會的大熊貓———國寶(活寶)

等你到了社會,你就知道了。什麼人對你好和對你不好都不知道。你還真以為你人權大到沒邊了。民事法,民不告官不管。有種去告他。

20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還擾亂你的大腦思考,我超討厭這樣的老師,沒證據亂抓人,好沒素質。

21樓:加菲狗加菲貓

犯罪~~~1.汙衊罪,可以告死她,因為你又證據。2.侵犯個人隱私罪,手機是自己的,再別人不允許下是不能看的,手機再怎麼爛/好,都是屬於自己的!

就介兩條就足以告死她=-=挺你~

不多收,我要保護我的觸屏手機=-=

752786610,有事q

因為老師拖堂而導致學生路上遇害,老師是否應該負法律責任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老師不用承擔責任。責任應當由侵權人承擔。

23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老師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1、老師不是致學生死亡的人,是他人對學生進行了傷害2、老師拖堂的目的是為了學生學到更多的知識,其無法預料之後發生的傷害3、學生路上遇害,純屬意外傷害事件,任何人無法預料到。

4、這是犯罪的事件,應當由**來承擔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老師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

希望能幫助你

24樓:

老師不負法律責任,這是偶然事件,老師拖堂和學生路上遇害之間並無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當然,這是一種很直接的說法,冒犯之處多多原諒。

不過,如果老師拖堂拖得太晚,以至於學生放學時天都已經黑了,在這種情形下,可以請求學校給與一定的賠償,注意,是找學校,而不是老師。

25樓:妖炎火種

不負責任。

老師拖堂和學生遇害之間缺少直接的因果聯絡。

26樓:aa琳琳

不負刑事責任,因為老師的行為與事件的結果沒有必然因果關係。但根據公平原則,可申請民事賠償。

教師在學校值班,因煤氣中毒死亡,已認定為工傷。問下,學校是否構成侵權,另是否適用於《安全生產法?》

27樓:天蟾如月

根據你先前對案情介紹,該死者是在學校值班時間內生火取暖導致的煤氣中毒。很顯然沒有及時對屋內進行通風,而是緊閉門窗長時間逗留髮生。這顯然是個人違背生活常識造成的(是否違反崗位工作要求尚不得而知,比如值班人員是否應當在室內長時間逗留而不對周圍進行巡視?

如果他盡了崗位值班職責不間斷對周圍環境進行巡邏,自己就能夠發現屋內空氣汙染缺氧的),不屬於其它加害的因素,是自己害了自己。嚴格來講是不屬於工作傷害的。

其次,從你舉證的學校未指定代班領導,未進行崗位巡查這兩項問題,這不能構成校方失職過失。因為死者自己就是值班人員負有巡查的職責。其次在安排了值班人員情況下,是否還需要安排代班領導,你並未能夠舉證其必須性和必要性。

因此認為校方侵權造成該值班人員死亡是站不住腳的。

關於安全生產問題,你並未能舉證學校在這方面有哪些違反事實並與事故存在必然的關聯性。因此所說也是無據,不能成立的。如果說在值班室內生火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那麼就變成了死者違法生火取暖,由此造成事故。

注意:這就為不能認定工傷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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