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徭亮
是否無效的關鍵在於協議是否違反法律!
根據《合同法》第54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你即使簽了!也有權撤銷!但要記得找的有力證據!(強調:是你不願籤合同的證據)
建議你這樣的事,你應該去專業的律師所諮詢!
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這裡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我覺得這份協議你可以和公司再商討下,不行就別簽了,確實有點不公平,都快賣身了。
下邊三點可以談下:
1、十年服務期太長,你可以和公司談少點,我認為五六年差不多了。
2、賠償違約金太多,公平的話應當是公司在你讀博期間為你出的全部費用總和,並按照服務年限遞減。
3、如果公司非要在你拿到學位後才報銷學費,那你一樣可以要求在拿到學位後回公司報道服務。沒有拿到學位,公司不報銷學費,你也沒有繼續為公司工作的義務。
3樓:公孤容
這是一個勞動關係中的服務協議,如果你學習並且向單位報銷了學雜費用的話,那麼單位要求與你簽訂一份服務協議,約定一個服務期限,是法律允許的,雙方可就服務協議的內容進行協商。
你可以自擔學雜費用不向單位報銷任何費用可以不籤該協議。
因為你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去學校學習,是需要請假的,單位可以按單位的有關考勤的規定,確定是否支付你請假期間的工資。
就十年的服務期來說,本人覺得偏長了,比較難以接受,可以協商減短一點。
協議本身無多大問題,只是能否再協商修改、你是否接受並簽訂問題。
另在職博士就讀的話,相對於全日制,要鬆一下,你可以利用節假日而非工作日去學習。
如果,確實沒有迴旋餘地,你又不願意簽訂,那麼,不是單位找你麻煩或讓你走人,就是你自己要準備走人了。
4樓:閆虎山
我不是專業人士,不過協議都是雙方自願的,如果感覺不合適,何不嘗試自費讀博,讀完後還怕工作不好找嗎?
人是不是不要太善良了太善良了會被人欺負人人都以為我是傻瓜有時候心理不是異味是
自己怎麼覺的好就怎麼做啦,跟著感覺走就好了!對善良的人善良,的人 不會做自己才是最好的 人是不是不能太善良,會被人欺負?不管什麼人都想欺負你?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是一個互相試探底線的過程經常會有人自以為地善良,但其實不過只是別人眼中的軟弱人可以善良,但也要在需要的時候放出自己的底線告訴別人,越過這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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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說,這個我最有經驗了。你去找個乾淨罐頭瓶 擰蓋的那種 打上水,用那個喝水,最好用上幾天,再找些貼畫貼上,比如大頭貼照什麼的裝飾一下。顯出你比較喜愛那個瓶子才用它喝水的。然後放到你們中間。下次他再欺負你的時候,你先忍,什麼都不要說。等你覺得過份了的時候,突然站起來把瓶子狠狠往地上一摔!摔個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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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男孩子趕緊甩了吧.這個世界上好男人到處都有,沒有必要再講究什麼從一而終了.先不跟它分,重新找個男朋友結婚,找到你喜歡的人了跟他立馬分手,最好是分開不要再住在一起了 象你這樣的情況我不知道應該怎樣回答。但是,如果是我的兒子我也絕對不同意!你也不想想,你10歲時最少讀二年級了,他才哇哇落地,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