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準五服以治罪」是什麼意思

2022-08-20 00:10:35 字數 4515 閱讀 3510

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就是一人犯罪「五服」以內的親屬都要問罪

五服可以理解為血緣關係,姻親關係,如果一個人死了,從其親屬的喪服的穿著來分辨與死者關係遠近,穿著越粗糙,越親。

準五服以治罪,就是根據這點來確定哪些人要一起治罪

2樓:忘卻度記憶

準五服以治罪

古代的「準五服以制罪」

自西漢中期以來,由於漢武帝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思想日益影響著法律的程序。魏晉以後,進一步貫徹儒家所倡導的禮義原則、等級秩序及倫理道德標準,立法活動出現了新階段。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

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親屬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見於《戶婚律》,大致規定為同宗同姓不得為婚,其中緦麻親以上為婚以奸罪論。禁止與外親或妻親中不同輩者為婚,其中緦麻以上以奸罪論。凡曾為袒免親之妻者,不論尊卑,均禁止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論。

某些五服外之特殊親屬也不得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條件、離婚條件與限制、妻妾名分、居喪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標準。「準五服制罪」的原則貫穿始終。如,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所謂「妾者,接也。

以賤見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於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沒有母親的地位,更沒家長的地位。《儀禮.

喪服.子夏傳》稱,妾對於妻子要像妻子對待公婆一樣恭順。

古代的繼承製度也是「立嫡立長不立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有嫡長子則立嫡長子(不論其賢否),嫡長子死立嫡長孫,稱為立嫡;無嫡子則立庶子或庶孫,此稱立子。

嫡長子繼承父親的王位爵位。

財產的繼承權屬於諸子,一般為均分原則若遺囑宣告財產權歸女兒,女兒亦可以繼承遺產。《太平御覽》:「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為遺令,雲悉以財屬女。」

繼承第一順序:親生兒子。第二順序:嗣子,首選是親侄,若無親侄,也可選立堂侄族侄遠方侄和同姓侄輩。第三順序:女兒,在無子無嗣子可立的情況下,有親生女兒繼承。

五服制度對人與人的親等關係也深有影響。「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對子孫有生殺權,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準五服以治罪」的原則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編輯本段古代的準五服以制罪 自西漢中期以來,由於漢武帝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思想日益影響著法律的程序。魏晉以後,進一步貫徹儒家所倡導的禮義原則、等級秩序及倫理道德標準,立法活動出現了新階段。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

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親屬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見於《戶婚律》,大致規定為同宗同姓不得為婚,其中緦麻親以上為婚以奸罪論。禁止與外親或妻親中不同輩者為婚,其中緦麻以上以奸罪論。

凡曾為袒免親之妻者,不論尊卑,均禁止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論。某些五服外之特殊親屬也不得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條件、離婚條件與限制、妻妾名分、居喪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標準。

「準五服制罪」的原則貫穿始終。如,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所謂「妾者,接也。以賤見接幸也。

」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於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沒有母親的地位,更沒家長的地位。《儀禮.喪服.

子夏傳》稱,妾對於妻子要像妻子對待公婆一樣恭順。 古代的繼承製度也是「立嫡立長不立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有嫡長子則立嫡長子(不論其賢否),嫡長子死立嫡長孫,稱為立嫡;無嫡子則立庶子或庶孫,此稱立子。

編輯本段嫡長子繼承父親的王位爵位 財產的繼承權屬於諸子,一般為均分原則若遺囑宣告財產權歸女兒,女兒亦可以繼承遺產。《太平御覽》:「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為遺令,雲悉以財屬女。

」 繼承第一順序:親生兒子。第二順序:

嗣子,首選是親侄,若無親侄,也可選立堂侄族侄遠方侄和同姓侄輩。第三順序:女兒,在無子無嗣子可立的情況下,有親生女兒繼承。

五服制度對人與人的親等關係也深有影響。「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對子孫有生殺權,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處罰原則按現在的說法就是指遠親的長輩如果侵犯了晚輩,刑罰處罰相對於一般人犯同樣的罪要重一些,反之亦然

很簡單的,舉個例子,在古代,在家族中,你們的血緣關係越遠,就是越不親近,那麼,身份高的那位觸犯了身份低的那位人,處罰越重,比如,老爺觸犯了丫鬟就是大罪,要是觸犯了妻子,就稍輕點,相反也是這樣

5樓:匿名使用者

準 五 服 以 治 罪

準五服以治罪的五服指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

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準五服以治罪的概念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字面意思是:按五服的遠近來確定罪行。

五服,指五種喪服的服制。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

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西晉的《泰始律》規定,服制愈近——血緣關係越親的人,如果以尊犯卑,處刑愈輕;以卑犯尊,處刑愈重。服制愈遠——血緣關係疏遠的人,如果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法律的起源

8樓:匿名使用者

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法的起源問題,存在過神創說、暴力說、契約說、發展說等。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係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係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範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衝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要,國家和法這一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範就出現了。

擴充套件資料

法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社會歷史過程,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範性調整、一般規範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9樓:仙人掌的憂傷

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人類就不斷探索法律是如何產生的,從古希臘到後現代,眾多法學家提出了不少權威性的學說,大體上有以下幾種學說:

(1)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產生。

(2)法律是由神明賦予人類的。

(3)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在三種學說中我個人傾向於第三者。

10樓:籍水鄒建章

法律一套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規則,只要一個社會發展成了國家,他就必然會具備法律。或者說法律是一個社會之所以成為國家的必要條件。所以說,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起源,並不是說完全沒有從一個國家那裡傳播出去的,是國家本身自發性自然而然形成的。

當然也不排除法律的移植

繼受轉化,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一些制度都有可能去起源於其他國家的。例如正當程式理論就是起源於英國。我國的準五服以治罪

親親得相首匿等等都是源於我國本土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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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五服皆是喪服名,是照服喪期限長短和布料粗細不同分為五種。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不同,服喪的輕重程度不同,穿戴的喪服也不同。最重的如子女為父親,妻子為丈夫等,最輕的則如男子為外孫 外甥等。一 斬衰 喪服名。衰通 縗 五服中最重的喪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製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 衰 因稱 斬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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