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上寫了房東把門市**給第三方我們的合同依然有效到合同期滿為止)
2,轉租不能做餐飲
這兩條非常有用。
有這兩條,你可以放心的繼續租用,或者是轉租,不用管房東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
另外,1,他讓你退房,你可以要他無條件賠償損失,(參照第一條)
2,除了明火餐飲行業,你可以任意收轉讓費轉租給合法的單位或個人,(參照第二條)
什麼千萬不要和他籤。 最討厭這樣的黑房東,他再去騷擾你,你叫他滾,不想賠錢叫律師來。
2樓:
別急 先收集證據 人證物證等等等等 對你有利的全都收集到後 預算下你的損失 直接的間接的 之後再撕破臉皮 找律師走司法程式 找當地的黑道朋友出面 雙管齊下
希望能幫到你
覺著回答的還可以 麻煩給個採納 讓哥也能分享你的快樂 也更有信心幫助其他人
3樓:冰釋莞爾
簽約五年,首先就是說你有五年這個房子的使用權,但是你說這個房租的問題,簽約的時候寫的就是7萬,附加條件裡面,有沒有寫清楚這五年的房租是漲,還是降。還是說跟市場價走呢,這方面有體現麼?如果沒有。
他只要從你這要7萬或者7萬以內的房租都是合理的。只要不超過7萬就是合理的。這個只能說你在當初簽約的時候沒有搞清楚房子的市場價。
你說他同意第二年4萬租給你,我感到跟詫異,我是做房產的,像這種直接下調將近一半房租的業主,還是第一次聽說、、、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看到你這樣的房客,你既然能把房東的房租砍的近半,你在跟房東說說,讓他把給你造成的損失賠你,最好是讓他把房子送你得了。(取暖費不是自己交,還別人給你交,你用還是他用。)
今年5月20號和房東簽署一份五年租房合同。每年7萬多一年一漲一年一交,到十月份房東要求漲房租
5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您說的情況,房東的行為構成違約。您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張解約,並要求房東承擔賠償責任,如裝修損失,預期利益損失等。
6樓:萍萍姐姐
看合同約定的了。合同為準。
我在中介租個房子,籤一年的合同,我住了兩個月不住要搬走,中介要我在沒有找到租客前繼續交房租。
7樓:蘑菇租房
你這種情況屬於籤合同不夠謹慎,為什麼合同違約金是兩個月的租金呢?合同是偏向於中介的。
如果你簽訂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內允許你可以在找到下一個租客的情況下,就不算違約的話,那麼建議你還是在找到租客的情況下再走。畢竟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但是如果你押金不要了,就走了,也不是說不可以,但是中間有一點風險就是,如果中介以合同起訴的話,你還是要支付剩餘的違約金的。(當然,如果中介沒有追究了,那麼也就不存在這種風險了。)
租金交了一年,未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房主退還租金?
8樓:乙小甲
可以向出租人主張解除租憑合同,要求返還已經交付的一年租金。若出租人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9樓:
您好:1、首先,由於租期為6個月以上,若您與出租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則視為不定期的租憑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對於不定期的租憑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所以您可以向出租人主張解除租憑合同,要求返還已經交付的一年租金。若出租人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訴。
4、若您與出租人簽訂了書面合同,而沒有約定租金的交付方式的(約定不明確),您可以參考以下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
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
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
補充:他現在要我們賠償他從我們交錢到現在十二天他給外租時間耽誤費用,這個要求是否合理?如賠償怎麼計算
若您向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那麼出租人向您要求賠償是合理的。具體賠償在法律上以實際損失為限,即賠償這十二天的租房費。
補充:我們沒有籤合同,只是收條上寫收到一年的租金費用。
若沒有籤合同若您想繼續租憑則應當要求和出租人簽訂書面合同(有利於對您的保護),您還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支付這十二天的租房費。詳細見上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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