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為中心的父母則希望孩子遵循為家庭每個 成員制定的行為規則,靈活性的父母則博 採眾家之長,選取最優秀的方法。他們會把 僵硬的規則通過溫柔的方法讓他們在感情 上接受。許多父母。
特別是傾向於以家法為 中心的那些人,認為家法是一個非常沉重 的前置工程,這些父母們認為在孩子一歲 之內堅持下來則非常重要。
對他們來說,不良的行為必須儘快改 正,如果不能立刻處置就會重複出現,最終 變為永久的習慣置身於孩子的行為之中。 另外,以家法為中心的家長感到如果允許 孩子經常按照自己的方法行事(如以孩子 為中心的方法),孩子就會被慣壞。可能 這些東西符合邏輯,因此在兩種方法結合 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
對初學者來說,除非 孩子性情溫順和不執拗,過去還很少聽到 有成功的經驗。相信這種理論的一位家長 對孩子不切實際的期盼卻完成了這種目標 。而且, 來自父母訓練的嚴格程度取決於每天嚴格 的訓練次數。
以這種規則訓練也沒有多少 樂趣可言;相反。有可能成為白天的噩夢。
2樓:芳草街的么妹子
自然是看主要的花費支出了
孩子長期同外祖父母生活,三年了我因為其他原因沒有撫養過小孩,只是經常去探望,現在打算離婚,小孩戶口
3樓:悅享生活
朋友你好!對於子女撫養的問題,相關的司法解釋。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來確定,10週歲以上子女還應當聽取子女意見。當然如果是女孩,你得到撫養權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不滿3週歲,根據法律規定,不滿3歲的孩子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如果你們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達不成協議,就起訴吧!
現在,離婚的人們越來越多,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也存在著越來越大的爭議,雙方都爭著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爭小孩的撫養權時,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但要求對方跟小孩斷絕關係。
在離婚當事人雙方爭小孩的撫養權,一方面原因是現在國家計劃政策,一般只允許生育一個子女,在大多數單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撫養小孩;還有一方面原因是當事人對離婚子女撫養的法律問題缺乏認識。下面談談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一、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
在父母離婚以後,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引發當事人雙方的爭執。在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應該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法。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的確定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
但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
子女撫養關係確定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歸屬的,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不成的,一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支援: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③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係,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在父母離婚以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父母離婚前後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後,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係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在繼父母離婚後,相對前兩種比較複雜。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係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後關係消滅;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對於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對於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係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三、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
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洩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絡,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四、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費給付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子女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要參考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並不上純粹地依照工資收入比例來認定數額。
2、撫養費的給付方式。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
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按月給付主要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週期給付有利於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及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當然,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式,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給付撫養費,如按年、季度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等。
3、撫養費的給付期間。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至子女滿十八週歲止;超出十八週歲的,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例外情況下,父母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如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4、撫養費數額的變更。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①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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