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裡面的那些養老金分紅之類的要用於償還債務嗎

2022-09-16 19:50:34 字數 4481 閱讀 8806

1樓:超度加

否抵債要看紅險險種型別純保障終身壽險紅用於抵債

返型紅險或者兩全紅險紅金要用於抵債

除外保單身故受益金指定受益用於抵債追償;身故受益金沒指定受益定要走繼承流程先要清償債務才能做遺產處理

2樓:謝謝不客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第546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單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尚沒有明確規定。

以下地方口徑供參考: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分紅型保險分紅應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哈地稅函〔2013 34號)規定,關於合眾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開辦的分紅險種,根據上年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每年向保戶支付的保單紅利,可按省局黑地稅函〔2005〕129號檔案的規定,暫按「利息、股息、紅利」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退保金會被用於償還債務嗎?

3樓:匯法網

對於保險金能不能用於抵償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這個要視保險金的性質,如果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保險金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受益人是不需要因為保險金而承擔代替被保險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但是如果受益人是通過繼承方式取得的,就有義務在繼承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請問保險所得不用於償還債務 是什麼法規定的? 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您算是問對了,這兩天我正在整理關於保險的法律條款。

首先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其次《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範圍,資金賬戶不受債務糾紛困擾。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希望能幫助到你,格式有點不規整,因為我從我做的檔案複製過來地嘿嘿。

5樓:保險經紀人祺姐

中國保險法(新版)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裡的錢是否作為債務清償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現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在實務操作用,已經有不少案例執行了債務人的保險,用退保後的現價償還債務

7樓:寶貝馬龍

你是問保險裡的錢是否作為債務或請償\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如果欠錢\那麼家裡所有的財產房產其中也包保括各種債券\還有保險也含在債務的清償中。

8樓:6麈烎

首先看投保時是否有債務糾紛,資金**是否合理,如果這兩個有問題,那麼將不再有避債權益,將用保險金或退保償還債務。

其次看是否有明確受益人,有明確受益人了,投保人身故前的債務,受益人將不再繼承。如果沒有明確受益人,只有法定受益人,那麼將屬於繼承遺產,繼承了保險金,自然也要繼承債務

9樓:

絕對不可能用於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收益免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免交稅務。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稅法》第4條,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 ●《保險法》第89條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如果欠債是否要用保險還債

10樓:猴子

不用的,保險不可以用來抵債的!只要你不拿出來,保險公司不會允許任何人動客戶的保險金,因為保險公司跟客戶籤的是合同,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拿保險抵債。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官司打輸了,需要用個人名下的資產還債,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以及銀行存款和有價**等。

若不主動償還,對方將申請強制執行,包括個人名下的分紅保險,直至欠款償還完畢。

12樓:手機使用者

只要別人知道你購買有分紅保險,那麼你就得拿出來還債,因為保險金不還債,只是針對被保險人身故或者獲得理賠的人身保障的保險金額!而分紅保險不在其內!你可以好好查一查法律!

13樓:佛念雁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它是以人的身體,健康以及死亡作為給付條件的。所以保險可以不用抵債。

14樓:

是否抵債,要看分紅險的險種是什麼型別的,如果會純保障的終身壽險分紅,是不用於抵債的。

如果是返還型的分紅險或者兩全分紅險,分紅金是要用於抵債的。

除此之外,保單的身故受益金如果是指定受益人的話,也不用於抵債不被追償;如果身故受益金沒有指定受益人而是法定的話,就要走繼承法的流程,先要清償債務之後才能做遺產處理。

15樓:91534襯九

保險所得是免於債務追償的,所以保險是保全資產的合理合法方式

16樓:西海法律李律師

要用那個還債,是強制執行的。

17樓:td哥哥

保險不能被強制執行,也不能抵債。

18樓:王倩

不能。麻煩採納,謝謝!

保險受益人需要償還債務關係嗎

19樓:尋項

專業分析:在保險法中規定收益人需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關係,不需要有償還債務的關係——最佳保險師程成

20樓:破夜的雷鳴

不需要。保險的主要功用之一就是避債避稅。

保險公司的人身損害賠償金能否用於償還受害人的債務

21樓:**風雲雨

絕對不可能用於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收益免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免交稅務。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稅法》第4條,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

●《保險法》第89條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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