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以法為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也就是說如果是工傷也是交通事故,工傷和交通可以同時申請賠償,但是我國的政策各地執行不太一樣,一般是採取總額補差的辦法 ,也就是不能拿雙份的,工傷實行補差的原則。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但交通事故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有權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3.最好的辦法就是先主張交通事故的賠償,再主張工傷的賠償,但是工傷的賠償額要減去交通損害已經賠償的錢,
最好是委託律師處理,是有可能拿到雙份賠償的,就看各地的具體規定和律師的處理手段。
如果你滿意我的回答,請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因本單位以外車輛交通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享有交通事故和工傷保險雙重賠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職工遭受本單位以外的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傷害,符合認定為工傷條件被認定為工傷的,在獲得交通事故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享有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附:《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樓:
交通事故工傷能雙重賠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性的規定沒有禁止同時獲得,不過有的地方性規定規定工傷賠償是事故賠償補充。
交通事故與工傷能重複賠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因本單位以外車輛交通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享有交通事故和工傷保險雙重賠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職工遭受本單位以外的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傷害,符合認定為工傷條件被認定為工傷的,在獲得交通事故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享有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附:《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6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規定是可以雙重賠償的;只要交通事故與工傷發生競合時,那麼在賠償時候就可以雙重給予;但對於發生的醫療費用還有**費等以及獲得相應賠償的,那麼就不應該在重複給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
提問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司機已賠付死亡金,還可以申請工傷賠償嗎?
回答可以的親親
提問一般賠償多少?
回答工傷幾級呢親親
提問死亡
回答親親稍等下
是因為工作發生的交通事故吧親親?
提問上班途中
回答上下班途中不計入工傷的範圍的哈親親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提問是我公司的員工在坐摩托車上班的途中,貨車全責造成我公司員工死亡,貨車全責,已賠償,現亡者家屬申請工傷死亡賠償,我公司應該賠償嗎?公司沒有給職工買五險,謝謝!
回答公司沒有買保險的話需要賠償一些費用,但是這個不是工傷的範圍哦親親。申請工傷不可以,但是可以要求賠償一些費用。
提問好的,謝謝你!
回答不客氣的親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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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良德廉永安
1、一般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的補償的,但是某些地方在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時候明文規定扣除交通賠償部分。
2、也就是說只要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的地方,都是可以爭取的。
8樓:不漫翠心怡
1、交通事故賠償屬於侵權賠償,按照過錯進行賠償。
2、工傷賠償,是人身保險賠償,是按照法律規定,出現工傷事故時有工傷保險機構進行的賠償。
9樓:卷湛宇文綺晴
諮詢者你好:
第一、交通事故和工傷可以雙重賠償。
第二、傷殘賠償金是可以雙重賠償的、被撫養人費用可以雙重賠償。
10樓:許夜白英縱
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和事故賠償,但誤工費、醫療費等不可以重複賠償。
11樓:御雅鮃
1、認定不受影響。不能要求賠償重複名目。
2、有關交通事故賠償金額雙方可先協商,協商不成,訴訟解決。
3、起訴可以把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損失、護理費和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4、對方全責,你方聘請律師的費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若需幫助,可來電或預約當面諮詢。
交通事故和工傷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12樓:楊律逗你玩
在實際生活中,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後,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疊的情況。比如受害人張三在外出辦公的路上被李四開車撞成重傷,那此時張三既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依《侵權法》向肇事有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是因為各個部門法分別從各自角度調整社會關係,進行發生重疊引起的。
那麼,如果發生此種情況之後,該如何主張賠償?是隻能選擇其一?還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張的先後順序?
關於什麼是工傷?該如何進行工傷賠償?我在另一個**《工作賠償處理實務》中有詳細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檢視,我在這裡就不再過多重複。
96年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8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原文在這裡我不再複述。這個試行辦法的大概意思講的是,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疊的情況,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賠償,如果已經從直接肇事人那裡得到賠償,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不再予以賠償;而且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要回先期墊付的費用,假如從直接肇事人那裡得到的賠償低於工傷賠償標準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被足。很明顯,96年試行辦法的原則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賠,得到賠償後,就不可以再享受工傷待遇。
但此試行辦法已經被後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廢止。
那麼當發生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重疊時,確究能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呢?
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於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於社會強制保險,但這並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張三)和保險人(工傷保險**)之間是保險法律關係,發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後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係,發生侵權事故後,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並行的法律關係,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
依保險原理來看,同樣也是講的通的。
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的賠付原則為「填平原則」,簡單說就是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多得多佔。拿車損險來講,如果王五把你的車碰壞了,你可依保險合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在對你賠付完以後,同時就從你那裡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而你則不能再依侵權法律關係向王五要求賠償,因為在你從保險公司獲得車損賠付款的同時,已經把這份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這就體現了財產保險中所謂的「填平原則」
而人身險則不同,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險都是定額給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經和保險公司約定好了賠付數額,而且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卻不享有代位求償權。還拿上個例子來講,如果你買了人身傷害意外險,如果被王五撞傷後,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在得到賠付後,還可依侵權法律關係,向王五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不享有向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
同樣的道理,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員工,而保險人則是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員工在依保險法律關係獲得賠償後,還可再依侵權法律關係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此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由於交通事故索賠適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交強險實施條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而工傷賠付中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各項賠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傷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式都不同,所以在具體操作時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注意。並且,在具體索賠時,由於需要證據來證明請求,但往往證據原件只有一份,所以兩項索賠不能同時進行,應進行一項之後再進行第二項,但同時又要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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