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edison大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2樓:周律師說
你好,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在機關中引入該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於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第100條的規定:
「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
3樓:法律人房律師
你好,一般是有勞動局人員、社會上專業人士、律師等組成。
4樓:天啦嚕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用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受聘人員代表和人事、法律專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跟仲裁委員會的區別
5樓:黃衣美女
1、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時效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多處提到時效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時效包括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受理機構必須在15天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本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從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以往發生人事爭議時,通過信訪解決,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時間才能解決。
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
2、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不同
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實行分級別管轄。根據仲裁辦法的規定,市和區、縣都要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區縣級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區縣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在京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由**國家行政機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據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處王友芝處長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爭議原則上不受理,由其上級機關或通過信訪來解決。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分級別管轄,而實行屬地管轄。
3、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權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規定了仲裁員選擇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發生人事爭議時,首席仲裁員和其他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兩名仲裁員當事人雙方可在仲裁委員會所有的仲裁員中自由選定一名仲裁員,這樣可以增加仲裁的公開性和平等性,這種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中沒有此規定.
6樓:房產糾紛郝律師
勞動爭議仲裁只管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受理民商案件
7樓:有章說法
1、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隻處理勞動爭議的,簡單點說就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根據現在法律規定,必須要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後才能起訴到法院;
2、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其他民事糾紛的機構,他和法院是平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籤合同時約定了仲裁委員會,那就只能去仲裁委處理,而不能到法院起訴;如果沒約定,則只能到法院起訴,不能到仲裁委員會。而且仲裁委員會是一裁終決,不能上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8樓:好心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一定行政級別(比如正處、正科級)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該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一般設立案庭、調解庭、仲裁庭三個職能機構。
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
承辦轄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仲裁人員、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及仲裁員管理工作;
負責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下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負責政策諮詢工作;
負責協調處理與勞動、人事爭議有關的有重大影響的群眾性突發事件;
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
負責轄區勞動合同的解除及備案工作;
承辦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9樓:又因遇見你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一定行政級別(比如正處、正科級)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一、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人事局合併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勞動仲裁委與人事仲裁委也進行了合併,其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仲裁院。
二、辦案程式
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1、受理:申請人向仲裁委書面申請仲裁後,仲裁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2、申請書副本送達: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答辯: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十日內向仲裁委提交答辯書;
4、答辯書副本送達:仲裁委在收到答辯書後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5、通知**:仲裁庭在**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
6、**審理:詢問當事人、舉證質證、庭審辯論、當事人最後意見、庭上調解。
7、結案:主要的三種結案形式有和解後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庭調解成功製作並送達調解書、調解無效仲裁庭作出裁決書並送達當事人。
8、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許可權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樓:白日夢不要錢
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與公務員的行政編制基本沒差別。。
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可以幫我要回工資嗎?
12樓:無心暗語
當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下屬,應屬行政編。
13樓:匿名使用者
參公事業單位或者是純事業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能為老百姓主持公道嗎
什麼是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具有哪些特點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處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是一種合同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
在機關引入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於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活動特徵
1、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必須具有三方活動主題,即仲裁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為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則第三方仲裁人不能進行仲裁。
2、仲裁的客體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一定範圍的爭議,可仲裁爭議的範圍不僅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且取決於法律或者法律慣例,大體包括經濟糾紛、對外經濟**糾紛、海事糾紛、勞動糾紛、人事爭議等。
3、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一旦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仲裁人所作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根據所給材料寫一份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要求 格式規範,仲裁請求明確 合法,事實和理由陳述充分
這個情況企業一開始,就存在 較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地方,比如試用期過長,試用期工資未達到試用期後的80 未籤合同,未購保險等等。如果以2010年11月10日作為本案爭議時間的話。張某能主動的權利如下 1 試用期過長,超出法定二年合同二個月試用期,超出的部分就按3000元支付工資。補發3000元差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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