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但是對賣方很不利。
2樓:匿名使用者
要我們賠總價,但是合同上**欄沒填寫,請問是否合同生效。問題補充:但是隻1 、合同有效。 2、合同中未約定單價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
合同上只有單價,沒有數量是否有效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綜合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分析,如果雙方按照商業慣例或者另有約定,雖然沒有數量,但仍然不阻礙雙方進行實際交易的,通常會認定合同成立並生效。
4樓:王樹海難得糊塗
有效的。數量以實際交付為準。
請問:購貨合同裡只註明了貨物名稱、數量,但金額為零,這樣的合同能籤嗎?
5樓:簡單咯
「合同只註明貨物名稱、數量,但金額為零」,不知你們之間有什麼共識?
合同總金額可以不直接反映,但是單價不可能不做規定,因為單價是合同最重要的基本要素,不確定單價,籤合同有什麼用?**方可以在上面大做文章,把單價提得足夠高,甚至翻倍,難道購貨方也照樣接受?所以,嚴格地說,沒有單價的購銷合同根本沒用。
增值稅發票單價和數量,與合同不一致,但總**一致,是否有問題?
6樓:金默知力
問題不大,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出具驗收單。
7樓:洪小麻兒
肯定有問題。收貨發貨都是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的,數量單價根據合同規定開具發票,不一致就是有問題。
8樓:申秋律師
回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實踐中,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協議就是有效,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樣是不合規的,單價有可能與合同不一致,在合同中可以加入「以實際結算為準」等字眼,資料不同,那最好有補充協議。
問題不大,也可以附加協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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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買賣合同裡單價後面備註有註明(此**不含稅),這樣是不是就不用給買方開發票了?
9樓:
不是,此**不含稅,按道理他應該給你含稅的錢,你給開發票。開發票是義務。
10樓:神之小飛俠
這個註明只是說,這個**不含稅,但是你必須要給對方開票,只是在開票時要另外加上稅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賣方有義務給買方開具發票,拒開發票被對方投訴是很麻煩的。合同中約定的**是不含稅的**,開發票時你可以加收稅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