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財產諮詢,關於婚前財產的法律諮詢

2022-10-27 13:40:30 字數 5431 閱讀 3300

1樓:上海方燕律師

1、你2023年1月購買的商住樓,因房款已在婚前付清,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取得房產證,不影響該房的所有權歸屬)。

你2023年10月購買的住宅樓,不能全部視作為你的個人財產,應當區分對待:婚前由你支付的首付及還貸部分,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婚後(指結婚登記日後)還貸部分,即便由你個人歸還,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你要確保住宅樓也是你的個人財產,只能通過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方式確定。即,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該房歸你個人所有。

3、一般情況下,房產初始登記的產權人,與購房合同上的買房人一致。如果購房合同上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即便產權登記時間發生在婚後,上述房屋仍將登記在你一人名下。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關於婚前財產的法律諮詢

3樓:儆櫟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當事人特別約定歸共同所有。「

4樓:

要看當時拆遷補償協議。到底是按照磚頭分得,還是人頭分得的房產。如果是按照人頭分得的房產,如果拆遷協議上有女方的份額。這兩套房產中就不能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5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屬於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的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始終歸個人所有,所以2023年的房子在2023年結婚的情況下是婚前財產的,所以是婚前財產,無論是過多少年的

關於婚前財產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根據: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屬於婚前個人所有,是他的個人財產,如果將來婚姻發生不幸,可以要求返還你交納的貸款部分,但是需要你交貸款的相關證明。房屋裝修傢俱部分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借條具體內容是什麼,是向你借的還是向你父母借的,因為裝修傢俱家電這部分支出都是為了結婚而準備的,所以在婚後就算做夫妻共同財產了。

2.你還貸部分有證據證明可以要求返還,升值部分不一定,因為你只交了一小部分貸款,並沒有擁有房屋的任何所有權,所以你在要求返還時也只是要求返還你出的錢部分,最多加上利息。

3.不要聽別人亂說,不做婚前財產公證,婚前的個人財產仍然是個人財產,做婚前財產公正的人是為了使婚後本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收益等部分仍然為個人財產。

9樓:補依

屬於他的婚前財產,因該是沒有分但是裝修你畢竟出了錢,所以可以追討

10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婚前房屋屬於個人所有,房屋權屬以房產證為準,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權屬並不變更。至於雙方各還了多少,需要證據證明。

房屋裝修家電等,若無證據證明或者對方承認的,無法得到支援。

大家好。想諮詢關於婚前財產的事情。

11樓:楊文戰律師

只是這房子是在你父親再婚前取得的,就屬於其再婚前個人財產,當然,這其中有你可以繼承你母親的一定財產份額。

至於結婚後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可變為共同財產的規定,以前曾經有過,不過,現在失效了,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時間的長短而變為共同財產。

以你所說情況,該房屋本身的拆遷款你繼母應無權分割,當然,如果依據拆遷拆遷政策,對房屋中的實際居住人或有戶籍的人有一定補償的話,對這部分補償,她可以取得。

實在不行,就準備起訴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的歸屬應該是這樣的:

一、你父母建造房子的時候,你父親擁有50%,你母親擁有50%;

二、你母親去世後,你與你父親共同擁有你母親的那份,就變成了你父親擁有75%,你擁有25%;

三、現在涉及拆遷的話,如果房子獲拆遷款100萬,那麼你父親應分得75萬,你應分得25萬;

四、如果你的繼母待你好、對家庭負責的話,你可以與你父親商量適當分點給她,如果她是那種唯利是圖,待你不好,對家庭不負責任的人,那還是勸你父親儘早跟她離了算了,要不然將來是一個很大的隱患,到時候腸子悔青了都是空的。

總之,還是希望你們家庭和和睦睦,畢竟兩個家庭組合到一個家庭,並維持十三年也不容易啊。

13樓:求**專號

如果你母親過世後沒有立下遺囑,那房子的一半就由你和你父親還有你爺爺奶奶平均分配,如果立了遺囑,就按遺囑分配。也就是說那房子至少有三分之二屬於你父親。而那三分之二中又有一半屬於你繼母。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你母親去世後,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你和你父親共同擁有那套房屋。你繼母和你父親共同生活二十年,可以享有你父親名下一半的財產所有權。

你繼母帶來的孩子不享有房屋繼承權,但可繼承你父親再婚後和你繼母共同創造的財富的一部份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親的婚前財產,如果是你父親的第二個妻子與你父親離婚的情況下,不能分割。如果等你父親死亡後,可以作為遺產,她就有權利分割。如果等父親死亡後你和繼母、及繼母所生的孩子都有權分割。

如果你對父親的房產有投入,你可以主張分割你的那一部分。

你說的」10年婚姻之後,婚前財產屬於了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是別人傳說的」結婚超過十年,以前的那就不算婚前財產了「,而婚姻法裡沒有這條,只是傳說。

16樓:

這套房子在你生母去世後屬於你和你父親共同共有,因為未進行遺產分割。你父親四分之三,你四分之一的權利。你父親和你繼母成婚後,你父親的四分之三財產就是婚前財產。

你繼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只能在你父親去世後以遺產繼承的方式繼承一部分的份額,對於遺產你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例外情況,如果在你繼母嫁你父親之後,雙方對該房產進行了重大修繕或者是投入了大額資金,也會有可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這樣你可以主張權利要求析產,要求他們返還你應得的你母親那部分的遺產。

婚前財產問題諮詢

17樓:儆櫟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前財產問題,求律師解答,關於婚前婚後財產的問題,希望律師朋友們幫小弟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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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證明

夫妻可以約定雙方婚前 婚內財產的歸屬,但必須要以書面形式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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