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交友
沒有公開住在一起,沒有明目張膽的過著夫妻生活,就不算重婚,在法律上只是一個道德問題。多勾通一下,可以通過他的朋友、家人做一做他的工作,如果還不行,你可以提出宣告、警告、嚴重警告。再不行,你就只好拜拜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未離婚就與第三方以夫妻的形式生活,這雖然還不能算重婚,但是違反婚姻法。堂而皇之的和別人一起生活了,為什麼還要考慮挽回,既然想挽回為何要和別人一起過情侶般生活?
3樓:匿名使用者
紅本本同時有2箇舊重了。
我有個同學和男朋友過著夫妻生活,見過雙方家長,卻不領證,她是一個怎樣的人?
4樓:
不領證是男方不同意還是女方不願意,都有可能的,假如是女方不願意領,可能另有隱情,或者是覺得感覺還不穩定,沒確定踏實嫁給他,沒有安全感
還有可能就是女方不喜歡結婚,是單身主義
案例分析:男方在未辦理離婚手續前與第三者同居並生一子,女方可以告他重婚罪嗎?
5樓:統軍
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他們以夫妻名義生活才能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是對外界群眾意示配偶身份,而非男女內部之間以配偶相稱。要證明男女之間的共同生活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即周圍群眾認為是夫妻的,這是必要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
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話,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6樓:蘇陳
請問現在男女雙方離婚了沒
7樓:匿名使用者
恐怕比較困難
按照描述,可以猜測他們是同居,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告男方重婚罪就需要提供他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這個證據的提供通常是親戚或者他們居住小區的鄰居或者小區居委會和物業人員的證言。如果你認為自己可以提供這個證據,可以考慮告男方重婚罪。
如果你們已經離婚,估計你很難得到更多的權益;不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因為男方有過錯。這還要請律師幫忙才可以。
夫妻共用財物,在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私自帶走與第三者生活在一起,是否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私自贈與的財產畢竟是雙方共有的財產,這種行為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財產權利
由此帶來的損失,應由私自贈與財產的一方賠償。
9樓:找法網律師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由雙方共同支配使用,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帶過戶、甚至與第三者生活在一起,肯定是違法的。如收集到被帶走財物的相關證據、以及與第三者生活的證據,可通過法院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倒是違法了,但後果不嚴重.一般也就是民事責任方面的問題.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
11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違法,建議你請律師協助處理
已婚者與別人同居犯法嗎?
12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犯法,不一定犯重婚罪。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
依照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如果尚未解除婚姻關係,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則構成事實重婚,應以刑法258條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依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明知同居物件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配偶,仍與其同居或結婚,則構成破壞軍婚罪,依據刑法259條追究刑事責任,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充套件資料
重婚罪重要案例
2023年5月,38歲未婚福建籍男子陳某聽朋友建議,經境外一家婚姻中介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16歲的陳氏雪絨,前後花費約4萬多元。陳某將該名女子帶回福建建甌並領取結婚證。
陳某立即驅車來到浙江麗水遂昌縣,在3月找到陳氏雪絨並得知其在未和自己離婚的情況下於2023年11月與遂昌男子張某領取結婚證,並已懷孕。
於是,人財兩空的陳某報警。陳氏雪絨歸案後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陳氏雪絨在中國有配偶且尚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氏雪絨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
13樓:華律網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兩種不同的行為,二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也就是,同居者即使沒有登記結婚,也存在成立事實婚姻的可能。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2023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2023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佈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15樓:潛伏680號
犯法,違反了《婚姻法》第3條。 《婚姻法》第3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6樓:
我們有結婚證的老公跟別人在一起會犯法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犯法,夫妻之間有忠誠義務。
不一定犯重婚罪。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
18樓:找法網
跟別人的老婆同居生活可能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
1、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別人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並非所有的重婚行為都應該定罪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以下行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1、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
2、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辦買賣婚姻而外逃,在包辦的婚姻關係解除前,又與他人重婚的;
4、受到嚴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通姦的區別在於通姦雙方一般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不以夫妻相稱,而且是祕密進行。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姘居的區別在於姘居的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釋出施行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已知對方已婚的第三者”,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處於分居狀態,沒辦理離婚手續,另一方和他人同居,可以追究那些刑事責任?
19樓:羅阿彪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鑑: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關於婚姻該如何選擇?年輕的已婚者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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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在填寫事業單位人員登記表時登記「家庭成員與本人的關係
是不可以的,事業單位的人員登記表,在填寫時必須據實填寫,事業單位對人員情況要求必須真實。如果是已婚,而且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也都健在的話,就必須都要填寫的。因為事業單位人員登記表這是要存檔的,如果不據實填寫,導致以後的資訊核對有誤,可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