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奔放神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一項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是我國刑法的獨創。
《刑法》第48條第1款後半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即對應判處死刑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給一個緩衝的機會。
若在兩年中: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求採納
死緩在刑法上的細節是什麼
2樓:愛學問
緩期徒刑可以剪短判刑時間,現在死刑是槍斃和注射
為什麼判刑要有死緩這一項?
3樓:金色平淡
死緩的由來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招待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為了實現 嚴肅與謹慎相結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勢力、儲存勞動力以利於國家建設事業的原則,中共**決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至死應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應殺的,只殺引起群憤恨的有其他嚴重罪行的有血債者;其餘的一律判外死刑,綬期2年執行。後來,死緩也也適用其他應判別外死刑而又不必立即執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公佈了。死緩被明規定為法律制度。對於判處死緩的罪犯,分別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援權兩年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4樓:狄霞雰
死緩,給犯罪機會,那麼誰能給被害人機會,如果給殺人罪犯有機會生存,這樣就對死者天大的不公平
5樓:7月1號
死緩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和無期徒刑之間的,死緩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是留監觀察兩年,如果這兩年再犯罪就立即執行死刑,如不再犯罪就改判無期徒刑
6樓:匿名使用者
1、死緩是死刑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它本質上仍是死刑。
2、死緩適用於應判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的人,其實是一種寬恕。一般在兩年緩刑期滿後都會轉為無期徒刑。
3、實踐中也經常用於部分細節案情未查清的情況,寧可判死緩,也不能立即執行,腦袋掉了就接不回來了。舉個例子,兩個傢伙共同搶劫殺人,張三落網李四逃走,由於不能確定究竟是誰下手殺人,在李四落網前,通常不判張三死刑立即執行。
7樓:站起來做自己
1,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形式,即緩期兩年執行
2,死緩施用用與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一種相比下較輕的刑罰
3,在兩年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重大故意犯罪就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再故意犯罪的應立即執行死刑
8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應該廢除死刑都改成死緩...只要不是殺人狂罪大惡極那種
9樓:和風七月
其實是給死刑犯一個改過的機會表現得好可以轉為無期徒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
在緩刑期間表現的好的可以減輕刑罰
11樓:知識小白客
太多情況 貓膩 也就在此了
請哪位解釋一下法律中的死緩和緩期執行都是什麼意思?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緩期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1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首先死緩制度與緩刑制度無關,但是,有點近似,死緩實際是死刑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情況下,只要死緩兩年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會轉為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緩刑制度只能針對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屬於輕罪的一種特殊制度,對某些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輕罪罪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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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
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14樓:
簡單跟你解釋下:
死緩就是罪行沒有嚴重到要立即執行,有兩年的考驗期,兩年內如果沒有犯錯誤,沒有發現漏罪,期滿以後就變無期徒刑了,還有機會再減刑。
緩刑就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放在外面的,如果考驗期裡沒有犯錯誤,沒有發現漏罪,原判刑伐就不再執行了。
15樓:荔菲康適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即在判決生效2年內,未犯新罪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則不在執行死刑,改為執行無期徒刑;犯新罪等法律規定的情況的,撤銷緩刑,執行死刑立即執行。死緩仍然是在監獄執行的。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不在監獄、看守所羈押。
主要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
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死緩是輕於死刑的一個獨立刑種 對嗎 為什麼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在我國的現行刑法中對死緩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刑二年執行。」從該條文我們可以看出,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點,一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但何為罪行極其嚴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這在一定程度就只能依靠法官的主觀判斷了。
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法官對其具體內容的理解會產生偏差,必然會導致執法上的混亂。這通常表現為適用死緩不當,將死緩作為介於死刑和無期徒刑之間的一個刑種來對待,對於那些判處無期徒刑覺得輕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又覺得重了的犯罪分子判處死緩,而不問罪犯所犯罪行是否達到死刑的量刑格的情況;或者片面強調打擊力度,似乎判處死緩既體現了從重從嚴,又增加了保險係數,不會出現把人殺錯的問題;或者在一案中多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了死刑的量刑標準,又沒有其它正當事由,出於平衡案件的需要,減少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的數量,將一些罪大惡極者沒有立即執行死刑,而判處了死緩,等等。另外,由於「罪行極其嚴重」是由原刑法中的「罪大惡極」修訂而來,如果僅從語言邏輯規則就可以看出,「罪大惡極」與「罪行極其嚴重」的內涵是有區別的,前者同時強調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兩個方面,後者則只是強調客觀上的犯罪行為及其客觀危害後果。
〔8〕這樣就使人們產生了修訂後的刑法降低了死刑(包括死緩)的適用條件,亦即只應從犯罪的客觀危害一個方面去確定是否應當判處死刑,而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於不顧的誤解,其後果同樣是影響了死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正確適用。
17樓:濤聲海韻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
死緩和死刑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限制死刑的實際執行,二是預防犯罪,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由於死緩制度是以罪犯應當判處死刑為前提,也就是說,行為人所犯罪行相當嚴重,國家予以最嚴厲的否定評價,故具有相當的威懾力,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同時死緩制度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也即保留了執行死刑的可能性,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須改惡從善,從而達到特殊預防之效。
不可否認,死緩制度對於貫徹「少殺、慎殺」,限制死刑實際執行起到相當的作用。也正是基於此,有的學者提出,應擴大死緩的適用面,放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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