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更改姓名,需填寫《居民變更身份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稽核簽署意見後,持戶口本等到各縣、市公安局戶證處審批辦理。未成年公民申請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父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居委會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
1、更改姓名手續:
(1)申請人申請書;
(2)申請人單位證明;
(3)與申請理由相關的其他證件(對16週歲以下的公民申請改名,理由正當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16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改名原則上不予更改,如有特殊情況派出所需上報區、市、縣公安局審批)。
2樓:江流千山
名字只是一個代號而已,不必要計較。無論改為什麼名字,你還是你!
3樓:
可以但是可麻煩的
因為你上學的時候很多東西都是用這個的
以後拿出去 容易讓人認為是假學歷
現在還可以改名字嗎?好改嗎
4樓:謝合英求汝
能改,很麻煩,建議你再新增一個曾用名,這個簡單點兒,而且不影響你身份證的使用
姓名改過一次還能再改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更正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只要是正當要求、理由充分,不違反戶口管理規定,可以更正。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六)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七)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八)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4、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民族良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宗教教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民姓名被批准變更後,仍使用原有的公民身份號碼。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限制公民改名的次數,但是你至少得有一個正當的理由,不然派出所可能不會批准來回改名。
7樓:匿名使用者
到公安局申請改名,看他們怎麼說
8樓:匿名使用者
改名是公民的權利,當然能改了!
9樓:泰易後欣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10樓:蓚莵xdq笌菩蹞
你可以報名,現在是春天和秋天,現在是秋天
廣東開放大學
我工作2年,快20了,覺得名字不好,想改了,但是我去派出所問過他說不好改,因為理由不充分,要什麼理由呢 15
11樓:沙漠行者
那個不需要什麼理由,我聽說現在改一個名字好像要5000塊錢吧,再說名字只是一個代號,我覺得沒必要去改,費時費力費錢。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得到村委等的說明
13樓:光輝歲月
找熟人呀,有人什麼都好辦。
現在還可以改名字嗎
14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可以改名字。
更改姓名要持相關證件前往當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所需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變更姓名審批程式:申請→視窗受理→現場審查→審批→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15樓:阿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如果當事人已滿18週歲需變更姓名的,本人攜帶戶籍證明到當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滿18週歲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有法定監護人向當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易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依法被採取行政、刑事強制措施的自然人;
2、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自然人;
3、更改姓名的內容、含義已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姓名變更 (全國程式統一,稽核較嚴格)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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