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拓天速貸
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同時還規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從上述規定來看,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說,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並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
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於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於被保證的票據債務。
基於這一點,也可以說,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範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
不過,儘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並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後的同位性。
票據法第四十六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樓:
承擔擔保責任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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