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兲若無情
不知法律不免責(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個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歷來的通說把刑法上的錯誤分為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兩類,並認為事實錯誤阻卻故意,法律錯誤不阻卻故意。「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責」原則,起源於一概不允許認識錯誤的諾曼底時期的絕對責任。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界普遍認同「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原則。而且,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一再被引用。然而,近年以來,開始有不少學者對這一原則提出了質疑。
在立法上,關於刑法中錯誤問題,始終是我國刑事立法的空白點。據介紹,在刑法典制定過程中,曾於第22稿第17條規定:「對於不知法律而犯罪的,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在第33稿中卻刪掉了該條內容。2023年刑法典對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均未以法條的形式明文規定。一些學者在起草刑法修改理論案時,建議對事實錯誤加以規定,但未能被2023年刑法典所。
「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原則之所以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中佔據主導地位,是因為許多理論在支援這個規則,該規則的存在維持著許多非常重要的社會利益。這些社會利益包括:協助司法活動、鼓勵知識、遵守法律、保持司法規則的一致性。
不得不指出的是,所有這些理論都太過於實際和功利。如果從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一個人只有當有意地實施他明知是犯罪的行為時才構成犯罪。現在,許多人對「法律錯誤不可辯護」這一規則持批評態度,採用該規則的功利性原因已受廣泛的質疑。
2樓:怪刀奇奇
這實際上就是說法律(指適用法律上)面前人人平等,而不管你是懂法還是不懂法。
如果不懂法就可以免去法律責任,那立法有何意義?學法有何意義?司法有何意義?
什麼是不訴免責?
車輛不過戶免責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有法律效力,但建議過戶,因為下家 下下家再轉手,還是存在風險。有以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 2001 民一他字第32號江蘇省高階人民院 院 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承擔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聚會喝酒籤免責書有法律效力嗎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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