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如果性格不合,那還是分了吧,在一起也會時常吵架的。如果是外界原因導致兩個人不合的,那就兩個人一起努力度過這一關吧。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該離婚。世界上不適合的人多了,也沒有離婚。
世上沒有一個真正適合的又能結婚的人。
倒不如,不離為好。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不適合為什麼會結婚?既然結婚了,對對方都有過承諾就應該履行承諾。時間長了就不是是不適合的問題,是互相陪伴、相互照顧的問題,等老了就是個伴,誰也不可能相愛一生,都是由愛情轉化成親情,再到愛情,再親情。。。
仁慧。。。
4樓:
既然覺得不合適,就離了吧,如果有愛,就不會覺得不合適了。
5樓:璩書昳
有個好法 就是分居 不離婚 誰背叛了誰 誰就先滾蛋,時間長不見又想了 就又合好了 人都是有自己的思考系統,不是電腦系統統一化 所以 人與人 之間 要麼 寬 , 要麼一致, 要麼吵架!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孩子的話,離婚好點,有孩子了,要為孩子著想。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才感覺婚姻一定要門當戶對。
兩個人不在一起怎麼離婚
8樓:趙瑞玉
法律分析:夫妻二人沒有在一起生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到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協商不成,一方也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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