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分割
1樓:奔走的奶牛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得了解一下是不是就你一個子女;如果有父母要房主是有顧慮的,如果就你一個人,放在舊社會,他是對的。現在因為你父親出的最多。按比例來分的話。
我的建議是:如果就一個孩子,房主寫父親的也不是太大的關係。如果子女多的話。
你們中間可能要些個協議才行。讓你父親、子女都簽字。寫你的房主。
有了協議書就有了以後的不必要的法律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房子給你住,你住就是了 寫誰的名字不是一個樣。沒有必要計較的那麼清楚,如果你的爸爸說這個房子不給你住你再提出分割也不遲。
家庭財產怎麼分割
4樓:張晨光
法律分析:(1)男女平等。(2) 照顧無過錯方。(3)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4)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家庭財產分割
5樓:張麗珍
家庭財產雙方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分割,沒有協議的一般均等分割。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可以由法院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6樓:石河子閆璨律師
法律分析:在進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時,法院應當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和有利於生產、生活等原則,公平合理地選擇適當的分割方式解決矛盾。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實物分割,共有財產為可分物,而且在分割後無損於原物的價值,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得的部分。第二種:
變價分割,如共有財產是不能分割的,或分割後損害其經濟用途與使用價值的,則可以把共有財產作價出賣。第三種:作價補償,共有人中有一人願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家庭財產怎麼分割
7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家庭財產分割具體謹遊視情況而定。
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具體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於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
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祥凱銷離婚後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由於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泌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
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對共同經營、承包的專案,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孫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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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依照照顧子女 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準繩判決。1 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 2 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的權益,在分割財產時,在平等分配的基礎上,給予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