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變更工作地點,員工離職有補償嗎

2024-12-24 19:55:12 字數 2474 閱讀 9471

1樓:網友

公司搬遷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不想去新工作地點上班,那麼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經濟補償。

如果因為各種原因,用人單位內部的一類工作崗位不復存在,解除與這類崗位上職員的勞動合同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變更進行協商,如果無法就辦更勞動內容達成協議的,應當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您的經濟補償金,您可以通過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您的權利。

2樓:網友

是自己離職的就沒有,如果是公司的原因讓你離職就會有三個月的補償。

公司搬遷員工提出離職是否有補償

3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員工提出離職是否有補償需要看情況。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

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並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公司位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予勞動者賠償。如果雖然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尺胡塌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陵圓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衍生問題: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自己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才有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即每滿一做辯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

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公司搬遷員工提出離職是否有補償

4樓:侯義民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況。用人單位搬遷的,屬於合同簽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勞動者不願意改變工作地點;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達不成一致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脊困迅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尺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櫻此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法碼天平

公司搬遷變更工作地點,如果員工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因為各種原脊銷因,用人單位內部的一類工作崗位不復存在,解除與這類崗位上職員的勞動合同是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是指如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櫻橡遊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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