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已離職,要求公司開收入證明,對公司有風險嗎

2022-03-06 17:55:21 字數 4748 閱讀 5196

1樓:諾諾百科

對公司沒有風險。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

許多人在要求單位開具收入證明的時候並不知道標準的收入證明是什麼樣的格式。

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在申請信用卡或者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時候,收入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該通知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樓:螞蟻影視搬運工

這對公司沒什麼,只是單單證明這個員工現在的收入情況而已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日期,真實收入開,無任何問題。

在離職後可以找公司要開收入證明嗎

4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在辦理離職後,單位和員工就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就結束了,所以之前的單位一般是沒有義務出具在職時的收入證明的。單位一般也不會故意為難當事人,因此當事人應該主動去單位與人事部溝通協商,爭取能夠協助辦理。

1、開收入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者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5樓:地羅剎魔焰

原則上不會給你開,就算公司好心給你開了也沒有意義,因為貸款銀行要稽核的,打**一問你已經不在那家公司上班了,就算你提供虛假資料,一方面會影響你的個人資信,另一方面你還是得重開收入證明。

6樓:嘟嘟家

首先要看你幹什麼用,其次要看你離職多久了,如果是自己要用的話,只要看看自己每月的工資單就可以了;正常情況下公司一般都不會開具收入證明的,就算開了,也只是按照每月的工資來出具,工資以外的補貼、福利之類的都不在內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關係好就能給你開,如果你需要收入證明去貸款,就比較麻煩,銀行會稽核,只要看你的工資單就露餡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正常離職,跟公司人事關係好的話,一般都可以開的。不過這要看老闆的,有些老闆會有所顧慮的。

9樓:

應該開的,不開可以去仲裁他!

在職期間收入證明離職後有法律效力嗎?

10樓:微風

在職期間收入證明離職後沒有法律效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雙方終止了權力和義務。在職期間的收入不能證明勞動者離職後的收入情況。通常情況下,需要用到收入證明的情況是勞動者辦理信用卡等情況,銀行可以通過社保繳納情況可以得知勞動者是否持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一旦發現勞動者已經離職,那麼勞動者提供的收入證明將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1樓:東方王東方

沒有,證明收入而已,又不做擔保

員工跳槽,到新單位,要求開具原單位的收入證明和工資清單,是否合法?法律對此有沒有明確規定?

12樓:賈俊峰律師

其實身處企業的立場來看,企業這樣做是為了防止漫天要價,如果沒有工資單也可以提供收入證明,收入證明也不能提供的話,不提供也可以,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需要向新單位提交原單位的工資單。

法律分析

勞動法對於工資發放形式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因此,可以到原單位開具原收入證明,也可以到銀行列印原工資賬戶明細。

外資企業為了驗證勞動者以前的收入狀況和個人資訊的真實性,經常要求應聘人員開具以前單位的收入情況。但中國目前很多企業一方面薪酬管理制度並不象外企那麼正規,另一方面,對於已經離職的人員,也沒有義務為其出具相應證明。因此,基於上述理由,如果實在難以取得收入證明,可以將實際情況寫一份書面情況,提交人事部門,相信公司應該可以理解。

入職新公司所需de材料:

1、個人資訊登記表:也就是簡歷。

2、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宣告:這個是很有必要的,特別是財務、安保、物品管理等崗位,需要注意的是,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如果不是,偽造的可能性很大;但是一些省外的人員,因為不方便提供,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人和書寫無犯罪記錄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3樓:qin愛

當然是沒有法律依據啦,這樣做簡直是侵犯個人私隱。跳槽到新公司,難免會被問起之前的收入,就是略帶過就可以了。我個人真的沒有遇到過這樣的要求,也很少聽說。

你去**要去呢?就我所知,有些原單位以已經離職或者沒有這樣的做法為由,相關部門不予理會。你必須問清楚,這樣做到底是有什麼用途的?

否則只是勞民傷財,不見的有多大用處。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每個公司都會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你很想去這個公司,只好按照他的要求做,誰讓市場今年不好就業?

我已經離職一個月了,現在回原單位開收入證明,但單位拒絕開證明,請問我該怎麼辦?單位應該開嗎?

15樓:韓飛律師

已離職,用人單位沒這義務!

這就看個人人緣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想其他途徑呢 再說你已經離職 **讓開的收入證明是為了證明你能按時還款,證明你的還款能力用的 你都離職了還有什麼經濟保障啊 單位也沒有義務給開。小單位這些不嚴格蓋個章的事 大單位用章很嚴格,即便沒有什麼責任也不會蓋這個章。

比如你可以考慮工資卡的明晰之類 多跟**溝通一下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離職了,原單位沒有為你開證明的義務了。還是去社保辦理失業登記證,申領失業救濟金,這個更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員工個人貸款,公司開具收入證明後,對於公司有何風險?例如:員工不 50

18樓:憶晗如初見

樓主,你好,現場金融政策趨向嚴格化,具體化,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普通個人大額消費貸款,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提交證明自身有持續的經濟**與經濟償還能力的證明,需要個人薪資卡的薪資流水,單位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函。樓主在出具證明函,言辭只是證明員工為在職狀態,是不會有連帶等法律責任的,這點請安心。

最後,員工去貸款,很多都是沒辦法的辦法,有辦法時,誰也不會去貸款的,所以,在合規的情況下力所能及的多幫幫他們。

19樓:太陽之鳥哦

據實開具無風險,僅做證明而已。

20樓:可谷菱

影響不大,估計也只會影響公司名譽

離職後能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嗎,員工離職三年後回來要公司開具之前的離職證明,可以拒絕嗎

估計得看地方及公司的制度,一般來說,只要是正常辦理離職,無違規違紀的,公司是會應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的。能。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 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

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法律分析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當事人與用人單位提出離職時,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寫並簽發離職證明。人力資源部根據當事人的入職日期 職位和離職原因等來辦理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為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時,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規定沒有和當事人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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