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在醫療期內痊癒,用工單位有無權利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025-03-14 03:45:25 字數 4504 閱讀 3091

1樓:匿名使用者

用工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蘆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答雀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工人在醫療期內痊癒,可以從事原工作清譁早,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工作,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的權利,這會影響到你工傷的賠償專案和數目,有些專案是解除勞動合同才給的。2、至於工傷痊癒後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要看用人單位有否有解除權,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都可以適用。具體情況沒交代不清楚是否有勞動合同規定的解除情形。

3、但如果僅僅是因為工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權利是歸勞動者的,因為桐數芹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解除權描述是 職工本人提出 ,並沒有用人單位提出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畢悔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局畢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可否解除合同

3樓:李偉光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患病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夏**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患病職工在醫療期內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5樓:鄧凱刑事辯護

先,勞動合橘物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也就高伍賀是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其次,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合同期滿;約定終止條件成立;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死亡;勞動者退休;用人單位消滅;合同解除。

最後,我國法律規定患病職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醫療期滿,這種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限戚派制了用人單位的權利,但法律並沒有限制勞動者的權利,患病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法律是予以認可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職工患重病或絕症,用人單位還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患病職工在醫療期內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6樓:王彪講堂

職工患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生病期間只要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一、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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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為伍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作年數等條件,依法享受的停止醫療併發病假補貼期間,不是勞動者病傷**實際需要的醫療期間。工人生病或非工人受傷,有權在醫療期間**和休息,不工作。但醫療期滿後,工人有義務工作。

如果工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使用者有義務調動工作崗位,選擇他能做的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無法履行合同,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準備。《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5、

患病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勞動期內生病很常見,如果勞動者因病不能工作,在兩年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並且在醫療期內不得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關係,如果用人單位要和病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未滿,在勞動合同期內解除的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據我國相關勞動合同法找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什麼叫醫療期醫療期規定醫療期待遇工資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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