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解除醫療期滿勞動者勞動合同,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了技術培訓,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培訓費用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非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也並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範圍,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則我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主動辭退你,你不用給付培訓費用
病假3個月了,如果出醫療期公司要辭退我應該怎麼賠償
4樓:韓飛律師
一、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並且另外應支付醫療補助金6到12個月工資;
二、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且另外支付醫療補助金6到12個月工資;
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後,你列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樓:茆卿
答:一、企業需要支付你三個月請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具體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三個月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以下規定: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樓:迮哲仵湃
公司裁你的依據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而你的抗辯主張是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以上法律,如果你主張是職業病,那麼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公司當然是不能辭退你的了。。
至於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關於補償金額,要看你的工作年限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昆重帥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
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
醫療期內解僱,雙倍賠償
員工生病期間辭退公司會賠錢嗎?
8樓:王華偉律師
生病期間辭退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違法辭退,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員工工作滿一年就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工傷,生病期間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醫療期的話是屬於違法解除,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
10樓:職場達人捏沙成石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不需要補償!
如果是職業病的話,可以算作工傷,公司有買工傷保險,根據工傷等級給予補償。
如果不是職業病的,公司更不需要給予補償的。而且因為生病無法上班,公司還會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給補助工資嗎?工資可以給補助嗎?
回答通常是沒有!如果公司福利好,可能會發一些慰問金什麼!提問商業保險子宮切除手術和卵巢切除手術有什麼區別嗎?
回答切除卵巢和子宮的區別,卵巢是一個性腺器官,分泌性激素和定期排卵,它對於女性非常重要,一般都會盡量保留,不會輕易切除的。子宮是一個孕育胎兒的器官,切除了就失去了生育能力,也就不來月經了。建議你輕易不要切了卵巢,子宮如果有病變還是可以切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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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生病期間,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1、勞動者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和醫療補助費(6到12個月工資);
2、勞動者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上班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和醫療補助費(6到12個月工資);
3、勞動者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標準為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醫療期滿不去上班公司有權辭退我嗎?如果辭退我有補償嗎?
12樓:微風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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