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混配混用的基本原則是什麼,農藥混合使用的原則是什麼?

2021-03-03 21:34:10 字數 5099 閱讀 5123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1.以擴大作用譜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則

擴大防治譜混配以殺菌劑、除草劑居多。以殺菌劑為例,許多內吸殺菌劑的防治譜較窄,如葉鏽特(butrizol)僅對小麥葉鏽特效,二甲嘧吩(dimethirimol)僅對白粉病有效,苯基醯胺類殺菌劑僅對卵菌病害特效,苯並咪唑類雖是廣譜內吸殺菌劑,卻對卵菌綱病害無效。由於農作物常併發幾種病害,若使用單劑,只能控制一部分病害,勢必造成另一部分病害猖獗為害。

如溫室黃瓜,使用甲霜靈可以控制霜黴病,但不能控制炭疽病,而採用甲霜靈和代森錳鋅,或克菌丹復配劑則能同時有效地控制霜黴病和炭疽病。再以除草劑為例,農田往往發生多種雜草危害,大多數除草劑的殺草譜都有侷限性,因此,常採用除草劑混用來擴大殺草範圍。例如,稻田單用除草醚對許多以種子萌發的雜草有效,但對生育期的鴨舌草和牛毛草效果很差,如和2甲4氯混用則可克服這個缺點。

禾草丹或禾草敵對稗草和牛毛草效果很好,但對其他闊葉雜草防效差,為此採用禾草丹和西草淨混用,可有效防除稗草和牛毛草,併兼治其他闊葉雜草。在玉米地常將甲草胺和莠去津混用,原因是前者對禾本科雜草效果好,而後者對雙子葉雜草效果更好些。擴大防治譜混配混用應遵循的原則:

(1)混配混用中各單劑有效成分不能發生不利藥效發揮及作物安全性的物理和化學變化。

(2)各單劑混配混用後對有害生物的防治效果至少應是相加作用而無頡頏作用。

(3)混配混用後對哺乳動物的毒性不能高於單劑的毒性。

(4)各單劑在單獨使用時對防治物件高效,在混配混用中的劑量應維持其單獨使用的劑量以確保防治的有效性。

2.以延緩抗性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則

目前有相當的農藥混配混用以延緩害物抗藥性為目的,特別是殺菌劑的混配混用,除兼治型外,大部分是克抗型。尤其是內吸殺菌劑,如苯並咪唑類、苯基醯胺類等,其抗性大多是由單主效基因控制的,抗性產生較快而且抗性水平很高,而一般保護性殺菌劑作用部位多,抗性發展較慢,二者混用可顯著降低內吸劑的使用劑量,降低選擇壓,從而達到延緩抗性產生的目的。殺蟲劑中有相當一部分混配混用是以延緩抗藥性為目的,特別是有機磷類殺蟲劑和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的混配混用。

以延緩抗藥性為目的的混配混用應遵循的原則:

(1)各單劑應有不同的作用機制,沒有互動抗性。單劑的作用機制不同,各自形成抗性的機制也就不同,即選擇方向不同,如果混配混用就可以相互殺死對它們各自有抗性的個體,從而使抗性種群的形成受到抑制。單劑之間如果有負互動抗性則更為理想,因為從理論上講,具有負互動抗性的單劑混用後不會對這種混用產生抗藥性。

(2)單劑之間有增效作用。混配混用後產生增效作用,可以提高淘汰有抗性基因個體的能力。此外,混用增效,可以降低單位面積用量,降低選擇壓,可以延緩抗性產生。

(3)單劑的持效期應儘可能相近。如果單劑之間持效期相距甚遠,則持效期短的單劑失效後,實際上只有另一單劑在起作用,達不到混用的目的。

(4)各單劑對所防治的物件都應是敏感的。否則起不到抑制抗性發展的作用,還會造成藥劑的浪費。

(5)混配混用的最佳配比(通常為質量比)。應該是兩種單劑保持選擇壓力相對平穩的重量比,這個配比從理論上講就是混配製劑中各單劑對相對敏感種群的致死中量或致死中濃度的比值。

以延緩抗性為目的的混配混用不能單純以共毒係數大小來確定最佳配比,這和以增效為主要目的的混配混用應有所區別。

3.以增效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則

以增效為目的的混配混用以殺蟲劑居多,殺菌劑和除草劑較少。增效混配混用應注意的原則:

(1)混配混用後單劑間增效作用明顯,單位面積用藥量顯著降低。

(2)混配混用後不能增加對非靶標生物,特別是對哺乳動物的毒性。

農藥混合使用的原則是什麼?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1)農藥混合後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混合後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澱的現象。

(2)混合後的混合藥液(藥粉),對作物不應出現藥害現象,如出現藥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3)混配後要增效。

(4)藥劑混合後,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於各自原來的毒性,也就是說不能增毒。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藥合理混配使用能夠提高藥效、減少藥量、降低成本,減緩病蟲害對藥劑產生抗性;在混配農藥時必須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農藥混配不影響有效成分的化學穩定性

農藥有效成分的化學性質和結構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礎,混用時一般不應讓有效成分發生化學變化而影響防治效果。如有機磷類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對鹼性比較敏感,菊酯類殺蟲劑和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類殺菌劑在較強鹼性條件下也會分解;酸性農藥與鹼性農藥混配後會發生複雜的化學變化,破壞其有效成分。

(2)不能破壞藥劑的物理性狀

兩種乳油混用後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溼潤性和展著效能;兩種可溼性粉劑混用,則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懸浮率、溼潤性和展著效能。如果混配後成分結晶析出,或藥液中出現分層、絮結、沉澱等都不能混用。

(3)農藥混配後**要合理

農藥混用講究經濟效益,混用一般應比單用成本低些。較昂貴的新型內吸性殺菌劑與較便宜的保護劑殺菌劑混用、較昂貴的菊酯類農藥與有機磷殺蟲劑混用,都比單用的成本低。

(4)注意混配藥劑的使用範圍

在混配農藥時,都應明確農藥混配後的使用範圍與其所含各種有效成分單劑的使用範圍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混用農藥的原則是什麼?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混合後必須增效,混用不能增加對人、畜的毒性,混配有效成分之間不能發生化學變化。如遇鹼分解的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鹼性強的石硫合劑等混用;又如混合後會引起藥害的農藥不能混用,如波爾多液與石硫合劑混合後會產生多硫化銅,能引起植物藥害;殺蟲脒與代森鋅混合後也會出現藥害等。再如混合後若出現分層、沉澱現象的農藥也不能混用。

如乳油劑型的農藥不能與含鈣、鎂的農藥混用,因為鈣、鎂能破壞乳化劑;可溼性粉劑與其他農藥或肥料混用,若出現絮狀沉澱的也不能混用等。混配時要隨用隨配,不宜久存。

農藥混用的原則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農藥安全混用的六條原則

1、混用農藥時一般不應讓其有效成份發生化學變化。一是混合後發生化學反應致使作物出現藥害的農藥不能混用:如波爾多液與石硫合劑不能混用。

石硫合劑與松脂合劑、有機汞類農藥、重金屬農藥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鹼性農藥不能混用:常用農藥一般分為酸性、鹼性和中性3類,酸鹼性農藥不能混用。

三是具有酯、醯胺等結構的農藥不宜與鹼性農藥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醯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殺菌劑如代森鋅、福美雙等不宜與殺蟲劑敵百蟲、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離子型農藥,特別是除草劑如野燕枯、2甲4氯胺鹽、草甘磷等在混用時也可發生反應而降低藥效。

2、不能破壞藥劑的藥理效能。兩種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溼潤性。兩種可溼性粉劑混用,則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懸浮率及溼潤性、展著效能。

這不僅是發揮藥效的條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效能變化而失效、減效或產生藥害。

3、必須確保混用後不產生藥害等***。例如,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敵稗混用,混用後會使作物產生藥害。

4、要保證混用後的安全性。農藥混用後要確保不增加毒素,對人畜要絕對安全。

5、農藥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種間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雜草,單用拿捕淨、蓋草能即可防除。

若兩者混配,雖然從藥劑穩定性上可行,但不能增效。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單用成本低些。

如較昂貴的新型內吸性殺菌劑與較便宜的保護性菌劑品種混用,較昂貴的菊脂類農藥與有機磷殺蟲劑混用等。

6、要明確混配藥劑的使用範圍。要明確農藥混配後其所含各種有效成份單劑使用範圍之間既有關係,更有區別。農藥混用前要仔細閱讀說明書,並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試驗。

混用農藥品種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物件,以達到農藥混用後擴大防治範圍、增強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劑使用後,農副產品的農藥殘留量還應低於單用藥劑。混配混用農藥只有在使用範圍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點,混配才有意義。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藥混用要謹記五避免:

①遇鹼性物質分解、失效的農藥,不能與鹼性農藥、肥類或鹼性物質混用,一旦混用就會使這類農藥很快分解失效。鹼性肥料如氨水、石灰氮、草木灰等不能與敵百蟲、硫菌靈、井岡黴素、多菌靈、菊酯類殺蟲劑等農藥混用,否則會降低藥效。

②混合後會產生化學反應,以致引起植物藥害的農藥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鹼性農藥石硫合劑、波爾多液、松脂合劑等不能與碳酸氫銨、硝酸銨、氯化銨等銨態氮肥和過磷酸鈣等化肥混作,否則會使氨揮發,降低肥效。

③混合後出現乳劑破壞現象的農藥劑型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含砷的農藥如砷酸鈣、砷酸鋁等不能與鉀鹽、鈉鹽類化肥混用,否則會發生藥害。

④混合後產生絮結或大量沉澱的農藥劑型,不能相互混用。

⑤化學肥料、殺菌劑等不能與微生物農藥如殺螟桿菌、蘇雲金桿菌混用,否則易殺死微生物,降低防治效果。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除草劑混用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明確復配目的:針對農田中雜草種群變化的實際情況,有的放矢地選擇不同除草劑進行復配,以達到經濟、安全和高效的目的;②混用的單劑之間具有相容性:

在進行除草劑混劑的研製或現場混用時,必須注意各除草劑單劑的理化特性以及混合後可能產生的變化,只有保持原有的物理化學性質不變,才可以混合使用;③選擇殺草譜不同的單劑:除草劑混用的主要目的是擴大殺草譜,提高防效,做到一藥多治;④不降低藥效:除草劑混用是為了達到某個目標而將不同除草劑有機地混配在一起,混用後如果是表現出拮抗作用(指除草劑混用後防治效果即下降),則不應混用;⑤防止藥害:

除草劑混用後,在增強雜草治理的同時,還必須對作物安全,不僅對當茬作物安全,還必須對後茬作物也不產生藥害。

8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孔祥潤

農藥的混用原則

農藥的混用要遵守以下原則:

一、兩種混用的農藥不能起化學變化。遇到鹼性物質易分解、失效的農藥,不能與鹼性農藥混用。樂果、敵敵畏、馬拉硫磷等,不能與石硫合劑、波爾多液等鹼性農藥混用,否則會引起分解、降效和失效。

二、混用後農藥的物理性狀應保持不變。混合後產生沉澱的不能混用,如波爾多液不能與石硫合劑混用,否則會產生硫化銅沉澱,進而對作物產生藥害。

三、不同農藥混用不應提高對人、畜、家禽和魚類的毒性以及對其它有益生物和天敵的危害。

四、農藥的混用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雜草,拿捕淨、蓋草能均可防除,把兩者混用,雖然無不良影響,但既不增效,也不擴大防治範圍,所以沒有混用的必要。

五、不同種農藥混用,在藥效上要達到增效目的,不能有拮抗作用。如苯達鬆與拿捕淨混用,就會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對禾本科雜草的防效。

六、混用後,農副產品中的農藥殘留量應低於單用的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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