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質證需要承擔責任嗎,未經質證定案後法官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021-03-04 05:00:04 字數 1815 閱讀 4517

1樓:天生愛自然

需要。如果對方不對舉證方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提出質證或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證據所證明事實的,合議庭或法官將可能綜合同案的其他證據、常識以及法律規定予以採信證據。

未經質證定案後法官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樓:頑童的山楂罐頭

所謂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他有很大的意義,通過質證程式使審理更加公開、法院能夠正確地認定證據、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說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第二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時公開質證。

我覺得你需要結合案件來考慮這個案件,也許這是法官結合案件的自由裁量。

咱們再退一步說,如果法官沒有依據以上兩點而私自沒有質證,那這就是程式的重大違法,你可以上訴,或者你去法院把庭審筆錄列印出來,給上級法院,或者審判法院的檢查委員會,要求重審。 】

希望這些對你有用,有什麼不懂得聯絡我啊,我會幫助你。

勞動仲裁**時,對對方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可以不質證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您需要承擔對您不利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過了舉證期提交的證據,在勞動仲裁庭**時對方可以拒絕質證嗎,仲裁庭會怎麼認定?

5樓:阿元

即使超過舉證期限向法院提交證據,如果該證據對案件有很大的證明作用,法院依然會採納的。

即使對方以此為由拒絕質證,法院也同樣會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根據案情來決定是否採納的。

所以,放心吧,只要證據有用,可以正常向法院提交,不用管是否超過舉證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可以拒絕質證,但如果仲裁委員會認為該證據對於查明事實非常重要,可以依法來採信的。因為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去法院起訴的,那時將此證據提交法庭,也沒有過時啊。因此你一定要說明這個證據的作用,由仲裁委員會認定並採信。

7樓:曲延興律師

現在對舉證期限掌握的不是很嚴,即使拒絕質證,仲裁庭也不會採納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九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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