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帥詩霜郯娟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2樓:青良翰那渺
在對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學生受到意外傷害,如踢足球時被其他同學踢傷,打壘球時被球砸傷等,是學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這些活動的危險性是普遍存在的,是進行此類體育活動的學生理應知道並且自願承擔的。因此,只要學校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為並無不當,就不需要對學生意外受傷承擔責任。
造成該學生受傷的其他學生,如果沒有故意或嚴重過錯,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參考法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
3樓:陳哆導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在體育課上受傷,就受傷的原因是什麼:學校的體育設施有沒有問題,教師的講解和保護有沒有到位。學校如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學校完全正常授課操作,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學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學校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能幫到您,祝您生活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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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可靠的
教育部2023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你可以往第4條、第六條和第八條上靠
體育課上學生受傷,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
5樓: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生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 學校應該負哪些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從描述的情況來看,造成原告受傷的原因,如果沒有當事人自己的責任,那麼也就是「學校安排課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嚴謹;被告b練習動作不準確導致其受傷」的狀況。
具體如何處置,需要依照法律進行裁決。
7樓:愛睡瞌睡
屬於學校過失
過失是指:能預見危險性的產生而且有能力制止卻沒有能夠及時預料到。
學校在安排課程的時候應該能夠預料到這些活動的危險性,卻沒有能及時預見致使同學受傷。
所以是被告學生做賠償,學校是次被告。
另外十級傷殘是刑事案件的自訴案件,你可以去告他故意傷害。
體育課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 5
8樓:可靠的
教育部2023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你可以往第4條、第六條和第八條上靠
學生在學校參加運動會受傷了學校承擔責任嗎?
9樓:迴轉陌路
是的。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法》則明確,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條文的規定體現了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存在過錯為前提。
(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公平責任原則規定: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加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公平責任原則)
10樓:阿六八八
學生到校,監護權就轉移給老師,既使校方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因為監護人對孩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孩子有注意義務,包括器材場地人員密度準備活動孩子承受能力等,意外事件校方責任少些,但也要承擔救助**等義務。
11樓:逯涵
就是因為學校要承擔相應責任,所以全國小學、初中、高中以及大學都取消了跑步等專案,使中國公民的身體素質月來越差
12樓:最愛只是當時
民事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起訴,學校不一定有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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