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柳葉尖的微風
律師解答:婚前送的東西,作為贈與,已經送了,除非你傷害他,造成他人身損害,否則他是不能要回的,也不能算成是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既然送你了,就是你的個人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那屬於贈與財產,屬於你的,至於其他財產,只要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都可以雙方分割
3樓:笨豬問
按照這樣的情況來看,你的家庭並不富裕,共同的財產也不會很多,否則他不會為了那五百元錢來緊張,那你還有什麼不甘心的呢?與他真正分配共同的財產就是了,這樣的壞境和男人會讓你不捨得嗎?
4樓:紅塵落日
男方婚前買給女方的金器和財產是歸屬於女方,男方不權要回,還有婚姻在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可以雙方分割。
婚前男方給我買的金飾,離婚後我有權拿回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金飾作為彩禮給女方,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這三種情形,女方可以拿走。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數量的財物或者金錢。對於彩禮的性質,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是贈與。
但對於贈與的種類,有著不同的觀點,主要有附義務的贈與說、附條件的贈與說及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將彩禮的贈與定性為附條件的贈與說較為適宜。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彩禮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給付彩禮是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即以將來締結婚姻作為給付彩禮的附加條件。
第二,將婚姻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男方買的金飾品,離婚時是否能拿回來,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樓:樂觀羅江山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以上可以看出。若買的金飾屬於彩禮性質,女方也與其辦理了結婚登記,離婚的時候女方有權利要求拿回。
8樓:壞蛋老公他媳婦
婚前買給你的金飾,算作是對你贈與,所有權歸你;若是婚後所買,金飾可以歸為奢侈品,需要夫妻來分割。(具體看法官怎麼看待,如果上法庭的話。)
而且衣物,這是專屬於你的生活物品,歸屬於你;其無權毀壞,其請償還。
法院一般判令不予返還,因為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這是婚前贈予的,金額也不是特別巨大不會造成給付人生活特別困難。
9樓:鳥人
有滴這是贈與啊,另外你的衣物他也沒有權利毀掉的。
如果稍微說細一點,即使是婚後買的,關於首飾這些個人屬性比較強的共同財產類,一般都會給你的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1,你可以不退,因是贈與,且結婚了,
女方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嗎,需要歸還禮金和金器嗎?
11樓:狂神野獸
這個是有規定的,正常禮金和金器是不用歸還的,但是要視男方家庭困難程度決定,如果當初結婚的時候男方非常困難的拿出禮金和金器,在離婚時可以所要,但是這是需要特定情節的,正常時不需要女方歸還的
至於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時可以的
但是需要符合條件即感情破裂,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有法律規定的,最簡單的就是夫妻分居滿2年,法律自動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規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而且法律對於男方不能生育的這種情況也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可以起訴離婚,不需要返還禮金和金器。
但我見過類似的案例,法院根據男方的實際情況,(生其他的病)而且收入不多,但女方條件較好,而判決女方把錢歸還給男方的。
男方起訴一般禮金和金器都是需要返還的一般都是因為女方有問題女方自己出錢1萬給男方投資做生意,這個可以抵扣1萬元的,如果他承認的話。
13樓:揚州老金
夫妻結婚兩年,禮金(6000元)和金器(約1萬元)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在財產分割時予以考慮,無返還一說,女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不予採納六個月後再行訴訟即可。
14樓:法握定天
可以肯定的是,女方有單方面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禮金和金器他是沒有權利要回的。
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了。案件到法院的時候,法院是會給你們調解的,別擔心。
15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可以返還象徵結婚的彩禮,比如戒指啦,但是婚後需要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充分適當的理由可以聲請單方離婚,如果沒有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可以分居5年以上可以在向法院聲請離婚
離婚不返還任何東西 但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時要平均分配的 婚前的可以不分 但要有婚前財產公證
1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提出離婚就可以了,後面就是法院的事了,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由不得他的。
18樓:問法網劉律師
女方不需要返還,你們協議離婚不成,你可以單獨去法院起訴離婚
19樓:雲雁天涯
可以離婚,彩禮什麼的沒有法律規定要歸還,具體還還是不還,雙方協商。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離婚,不需要返還禮金和金器、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起訴一般禮金和金器都是需要返還的
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離婚後屬於女方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
婚婚前男方給女方的錢,離婚時女方要歸還嗎
如果是彩禮,有媒人可以作證,或有影像資料,離婚時理應全部或部分歸還。如果沒有證據,對方也不承認,在法律上是無法追討的。根據相關規定,bai當事du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zhi,如果查明屬於以dao下情形,人民法專院應當予以支援 屬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
婚婚前男方給女方的錢,離婚時女方要歸還嗎
如果你們結婚的時間非常短,例如結婚只有幾個月時間。而且當初男方給女方的那些錢的目的是和女方結婚的。那麼離婚的時候,男方是有權向女方要回那些錢的。這個應該是不用的,你們要是沒結婚的話,男方是可以要回去的,但是都結婚了。現在離婚只涉及到婚內財產的分割問題,離婚時最好立一個離婚協議。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