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許甄妮
區分行政確認行為與變更行為主要看在此之前是否存在這種關係,之前存在關係的,予以確認。之前不存在的,就是變更。婚姻登記之前是不存在婚姻關係的,所以不是確認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登記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公民可以自主決定結婚還是不結婚,也可以自主決定維持或者終止婚姻關係,而不需要由行政機關來賦予這種權利。在婚姻登記中,行政機關的職責只不過是對當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權的合法性及其結果進行審查確認
3樓:井律師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
不是行政確認
婚姻登記的性質是什麼?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4樓:最愛彩虹糖
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性質上講,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係。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即意味著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他人必須承認並尊重他們的婚姻關係。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即意味著他們的婚姻關係已經依法終止,他們之間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確認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係,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按照行政確認的物件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係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行政許可特徵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結婚證是 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5樓:一雯君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
《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確認,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行政許可是讓你取得一定的資格,而結婚的資格每個人都有。樓下那位,那些情況,就我理解,不是他們沒有結婚的資格,而是在他們申請確認的時候,我們不給他確認,但他們是有資格申請結婚的,有資格做一件事,並不代表一定能做這件事,要不要行政確認就沒有必要了麼,是不是
7樓:問下野
樓上的前面是對的 ,後面部分有錯誤, 結婚的資格不是每個人都有的,婚姻法列明不能結婚的就沒有結婚的資格了
8樓:承璣鈄曉暢
屬於行政登記。
1、行政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書面記載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登記應該歸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婚姻登記是行政機關以簽發婚姻證書為表現形式為當事人創設或者消滅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婚姻登記是具體行政行為這是無可爭議的,就其性質來說,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存在行政許可說和行政確認說。
行政許可說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我國的法律禁止當事人間隨意成立婚姻關係,婚姻的成立與生效,需具備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國即為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未經登記,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進行了婚姻登記,這種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說,婚姻的成立與否,要得到婚姻登記的許可,未經許可婚姻關係不能成立。
行政確認說認為,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確認登記是對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認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實與關係在登記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採取登記之外的其他形式,如儀式等。
只是這種未經登記確認的婚姻並不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兩種觀點之爭,源於對婚姻含義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種解釋。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
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 經解》鄭玄注:「婿曰婚,妻曰姻。」《爾雅 釋親》則說:
「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相謂為姻兄弟。」鄭玄注《禮記 昏義》時又說:「女氏稱婚,婿氏稱姻。
」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 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故云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
《爾雅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
」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係,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係的標誌。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
同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則。 《詩經.齊風.
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
由此可見,「婚姻」一詞在語義上更多的是指男、女雙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構成的親屬關係。近代學者對婚姻的定義也各不相同,我國臺灣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認為,婚姻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結合關係」③大陸學者楊大文先生認為人類學、社會學、倫理學等諸多學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義是「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的結合」。婚姻的法學定義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④方文暉先生則將婚姻的法學概念與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指出婚姻包括各種合法婚姻與違法婚姻⑤上述觀點從不同的方面對婚姻進行了解釋。
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永久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經過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或者是雖未領證,但是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實婚姻。
非法婚姻就是未經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經過行政登記,婚姻都是存的,只不過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說,婚姻不是以登記為客觀存在標準的。
登記只是對婚姻的一種法律上認可和確認。未經法律認可和確認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記是對已存在的婚姻事實及婚姻關係的確認,經確認,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姻登記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以下哪一種行為屬於行政許可?()a、企業法人登記 b、婚姻登記 c、稅務登記 d、戶口登記
10樓:律師
1.解答:在以上四選項中,只有a選項:企業法人登記
是行政許可
2.原因:行政許可的概念:專
根據《中華人民屬
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型別: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事項、認可、核准、登記五大類。
其中「企業法人登記」便是屬於第五類「登記」中的「工商企業登記」。
另外三個選項的性質:b、婚姻登記 c、稅務登記 d、戶口登記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
故本題選a。
11樓:莫純潔是我
稅務登來記屬於行政許可。
行政源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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