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工人受傷僱主承擔啥責任範圍,僱傭工人受傷我該負什麼責任

2021-03-04 00:23:20 字數 3022 閱讀 6350

1樓:南海仙山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傭工人時工人因自己的原因使自己受傷,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僱主和僱傭的個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為本人操作不當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按照僱員過錯大小,減輕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全責,這是僱傭的特點,相當於工傷---非專業人士僅供參考

僱傭工人受傷我該負什麼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僱主承擔全部責任。承擔全部的醫療費。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

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及傷殘賠償費。

不論是幫工性質,還是僱傭關係,僱主和被幫工人都承擔全部責任。僱主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謂僱主的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僱員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僱主都承擔全部責任,從法律的角度,就算僱員存在重大過失,也不影響僱主的全部賠償責任。,除非你能證明他存在過錯 或者是故意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們之間的關係到底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如果是勞動關係,就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給予賠償,如果是僱傭關係,就按照民事法律規定的標準給予賠償。責任的承擔應當是承擔全部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全部賠償醫治有關費用。

僱傭工人受傷了,該由誰承擔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類似勞務關係,這種情況,提供勞務者,對自己的傷害,屬於風險自擔。對於他若造成別人傷害,就是僱主負責了。

這裡,應該是他自己負責了。不用裝修公司負責的。

8樓:擔待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的傷,這個是要由你們承擔責任的。

關於僱傭工人受傷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 100

9樓:簡簡單單

按現行規定,僱傭工人受傷,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11條規定,你們家是要承擔責任的,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既然受傷人沒有提出說明他不懂法律或是傷勢不重。

建議,你們主動找受傷人員協商,儘早賠點錢,象徵性的給點就行了,最好籤個收據什麼的,避免以後的麻煩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11條規定,判斷你們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判斷與受傷工人的關係是僱主與僱工的關係還是定作人與承攬人的關係。

判斷的依據很簡單,如果你們家與該工人存在直接的勞動關係則屬於前者;如果你們是僱傭工程隊或裝修隊等蓋房,與該工程隊或裝修隊存在加工承攬合同,與該工人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的,屬於後者。

前者要承擔責任,包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傷的人沒和你們要錢說明傷得不重,協商解決吧);後者不需要承擔責任。

12樓:有法必答

事實上,如果他自備工具,且僅僅為完成打樑這一任務的,應認定為

承攬合同,而不是僱傭合同。這種情況下,發生傷害的,由承攬人自行

承擔責任。當然,如果你家比較有人情味,可以適當給他一些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屬於意外受傷的那種吧,補點醫療費吧.如果沒買保險的話可能多點.民事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1年訴訟時效,最好是領他到醫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