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刑事案件的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2021-03-05 09:17:29 字數 5466 閱讀 3304

1樓:華律網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複製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瞭解並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2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一、在偵查階段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瞭解案件的實情,申請取保侯審,代為申訴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主要是審查各種法律手續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師在這個階段能接觸到起訴意見書和鑑定材料,能清晰瞭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額、傷情等級等重要案件情況。律師根據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向檢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查機關上報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確,偵查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無違法取證的行為,偵查機關並未注意到或者忽視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及證據等等。

三、在審判階段

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開展全面的脣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戮戰將全面。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3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上述情況是否屬實有待閱卷。

建議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調查取證,進行辯護。

並不是說請律師就一定能無罪或者罪輕,律師的作用在於評價嫌疑人在案件中地位和出境,以做出對嫌疑人有利的取證和辯護。

4樓:櫻櫻櫻花花花

刑事案件儘量要請律師,因為律師可以查閱卷宗,這是與民事、行政案件不同之處。

律師提供閱卷後針對檢察院的起訴書對被告人進行無罪或最輕的辯論。

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到犯罪嫌疑人被抓的地兒的司法局具體詢問,是有規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作用不大 主要是流程和案情陳述 關鍵是證據得足 沒錢看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律師

6樓:五百多度

律師不能給你正義,但是律師是幫你追尋正義的,在一些地方,簡直就是公檢法協手辦案,當然請律師也一定要找正義、負責的律師,如果律師也和公檢法沆瀣一氣,欺騙當事人不懂法,從中騙取錢財,那還不如不請。

你的朋友是公司的財務人員,並不是老闆的財務人員,把公司的款項存入老闆的賬戶裡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了,找一個好律師吧,經濟條件和公平公正的判決相比,哪方面是當事人所追求的,你應該更清楚。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時候不要只想著省錢……

該花的就是要花的……

你要說請律師的作用~

不說每個律師本身業務水平高低如何~

就單說他可以看到你沒有權利看的資料~

你就應該去找個律師。

8樓:年少無聊

他也知情嗎?人被拘留沒?如果不的話應該無罪。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起什麼作用?

9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一、在偵查階段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瞭解案件的實情,申請取保侯審,代為申訴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主要是審查各種法律手續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師在這個階段能接觸到起訴意見書和鑑定材料,能清晰瞭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額、傷情等級等重要案件情況。律師根據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向檢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查機關上報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確,偵查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無違法取證的行為,偵查機關並未注意到或者忽視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及證據等等。

三、在審判階段

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開展全面的脣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戮戰將全面。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10樓:淮安浙江人

a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除律師和辦案人員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見。《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偵查階段

,律師介入案件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幫助:

1、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後,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容易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3、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儘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刑訊逼供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可以從嫌犯以及檢察院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影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7、條件許可的,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

1、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檢察院或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全面瞭解案件情況。與承辦檢察官、法官進行溝通,向檢察院、法院出示或請求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2、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告訴被告人審理的程式及在庭審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做一些交叉訊問的演練,以便法庭上作適當的配合,爭取更好的庭審效果。

3、律師通過認真研究案情,做好**的充分準備。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確有必要時,就重大疑難聘請著名的刑事專家提供權威意見指出辯護觀點;可以請有影響的**監督、呼籲,以保證公正的審判。

4、律師通過精心應對庭審,充分闡述辯護意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同,精心準備辯護詞,再次以書面形式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多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不是萬能的--啥都能做;不是無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的--居然為罪犯辯護。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11樓:鄧世運刑事律師

以下文章,供你參考

辯護律師的作用,常見的幾個錯誤認識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傳遞親情。但是,不見得每個委託人對以上作用都能正確認識,甚至存在以下常見錯誤認識。

錯誤認識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可以將死的辯成生的。這是不少人對辯護律師的看法。誠然,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

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範圍的期待,是不現實的,李天一等五人**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錯誤認識二: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辯護律師沒什麼用,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少,但還是有。持這種觀點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關係,或者不相信律師。這類人,不瞭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不瞭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辯護律師遇到這種當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謹慎接受委託。

錯誤認識三:以結果論英雄

以結果判斷辯護律師的作用,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在這些人眼裡,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通常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立即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罔顧案情的主觀願望為標準;其次,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式,監督公檢法的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之一。

錯誤認識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過一個**過程才能完全**,只是病情不同,過程不同而已。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一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委託人希望儘快能達到預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辯護律師一介入程式,就立即讓當事人獲得釋放,這隻能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刑事訴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錯誤認識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式的一個特點就是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並沒有閱卷權,只有等到偵查機關偵查完畢,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有權閱卷。但是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閱卷,並且提出要求律師閱卷等諸多要求,甚至要求辯護律師開展全面辯護,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選擇是獲取合適的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但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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