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義務為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界定社會關係的兩種方式或手段。從整體意義上看,權利和義務作為行為的尺度共同執行著階級統治和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法律關係的內容來看,權利和義務在職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發揮作用的方式、方向和範圍有所不同。
義務作為一種法律設定的行為模式與權利具有最大的相關性。即義務規則應是針對某一權利併為保證這種權利實現而設定。換句話說,如果一種行為與權利沒有相關性,法律就不能強行為之設定義務。
其次,權利與義務是互補的、相應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擔的義務,必然在另一些情況下享有相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互補、對應關係並不意味著兩者的均等。
只要權利義務是兩種不同的價值型別,那麼兩者就有主次之分。
權利和義務之間就顯示出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所謂對立,是指兩者有著嚴格區別,各有不同的含義和質的規定性;所謂統一,是說兩者密切聯絡、互為條件、相輔相成。
一般而言,權利與義務在結構上是對立統一的,在功能上是互補互促的。
(1)結構上的對立統一。
(2)功能上的互補互促。
權利與義務是密不可分的。權利和義務二者是互相關聯的,互相關聯即對立統一。同時,它們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
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和發展,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
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
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範到法律關係再到法律責任的邏輯聯絡的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現象邏輯聯絡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執行的全部過程。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的執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
權利和義務全面的表現和實現法的價值。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因此,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公民想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是成為公民的必要條件,權利是保障公民繼續履行義務的先決條件。國家資源保護公民的權利,需要公民為國家創造資源,也就是履行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上述規定,只有具備上了上述條件,才有成為公務員的可能。
義務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
1.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概述
所謂公務員的義務,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執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權力。
所謂公務員的權利,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在履行職責、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或抑止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目的是為了使公務員更有效地行使職權,更好地執行國家公務。
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內容,是與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歷史文化等緊密聯絡的。國情不同的國家,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確定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時,注重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務員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任何國家公務員不得因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家庭出身、社會關係、黨派、民族、年齡、所服務的行政機關等因素,享受特權或遭到歧視。在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標準去處理,決不能因人而異。
每個公務員都有權利對任何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違法侵權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控告;國家對所有公務員的法定權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護;對所有公務員的違法或違紀行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責任,並依法予以同樣的處理。
第二,保持義務、權利一致。公務員履行義務與行使權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存在著相互對應的關係,公務員可以獲得履行職責應有的權力,同時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公務員具有執行公務的職權,但必須依法行使。
享受私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公務員不得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義務受紀律的約束,公務員的權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權利的內容較為廣泛。這是與其他國家相比較而言的。從我國政權性質出發,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在公務員政治權利等方面,沒有西方國家「不參與政治活動」等要求,我國公務員不僅可以表達個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並能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而且還可以參加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務員的權利是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的。公務員的權利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必須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來進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剝奪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一旦受到侵害或剝奪時,可以依法進行申訴和控告。
2.義務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義務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憲法和法律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執行的基石和保證。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是各個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
作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維**律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範和表率。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也是行政機關有效執行的保證。公務員的各項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程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
對於因社會變化,有些社會事務,國家法律、法規尚未做出規範的,應以政策作為執行公務的依據。
(3)密切聯絡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機關及其公務員性質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絕官僚主義的重要方法和保證。公務員應當樹立公僕觀念,關心群眾,深入實際,想群眾之所想,幹群眾之所盼,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和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公務員乃國家所任用,必須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為己任。制定政策、辦理事務,都要把國家的安危、榮辱、利害掛在心中,自覺維護和捍衛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並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國家行政機關是一個有機整體,每個職位都是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職位上的公務員必須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聽從命令,勤奮工作,不能擅離職守,不得消極怠工,不得自行其是違抗政令。
(6)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國家祕密事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務員必須保守國家祕密,未經領導或專門機關同意或批准,不得對外吐露國家尚未公佈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學技術等重大事項,不得隨便對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人員談論尚未公開的工作內容,對涉及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的重要檔案材料,要嚴格按規定儲存和傳遞。
(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公務,必須秉公辦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要嚴格要求自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廉為榮,一心為公。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除上述內容外,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一些義務要求。此外,公務員作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憲法和法律關於公民的義務,公務員也必須履行。
3.權利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我國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其身份應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必須基於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
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和國家公務員的紀律,構成了被依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法律事實;所謂法定程式就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公務員被免除、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所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律過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的處理,公務員有權拒絕接受。
(2)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這是保證公務員正常執行公務最基本的權利。這種權利必須是在履行職責時才享有的,並須經由法律規定或認可的。
不同職位上的公務員,其權力大小不同,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在法定的許可權內,不得越權。
(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這是對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物質保障。公務員作為勞動者,必須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報酬的多少應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公務員地位和作用等相適應。公務員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難情況時,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幫助。此外,國家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改善公務員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提高福利待遇,促進公務員努力工作。
(4)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把培訓作為公務員一項重要權利,不僅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要求,也是公務員自身發展的需要。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社會不斷進步,**機關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斷變化,必須要求公務員不斷補充新的知識,才能保證公務得到有效執行;公務員在新的形勢下,也需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才能適應工作需要。
(5)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公務員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對於激發國家公務員的創造性,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改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批評建議的物件,可以是本人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機關及領導人員。
批評建議的內容,可以是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關的,也可以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無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都不能壓制國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更不能打擊報復。
(6)提出申訴和控告。**機關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經常會涉及對公務員個人的處理,有時會出現因事實不清或定性不準而造成違法或不當的情形,申訴控告權是針對這種情形所提出的一種救濟辦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申訴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式,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專門規定。
(7)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辭職。公務員依法辭職是其選擇職業權利的具體形式和實現途徑。當國家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再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時,國家應當允許其提出辭職,而且法律應給以尊重和保障。
公務員辭職,必須按法定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擅自離職。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公務員還可以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與履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不相沖突的公民權利。
論述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簡述公務員義務與權力的關係
一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 維護國家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 五 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 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 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 清正廉潔,...
公務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 維護國家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 5 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 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7 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 清正廉潔,...
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公務員要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 維護國家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 五 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 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 遵守紀律,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