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笑的任玉傑
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只是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一)患麻風病尚未**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只有這兩項。而第二項是一種籠統的規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委託醫療保健機構提出醫學意見。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並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母嬰保健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範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對於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4樓:just偏執成性
不能結婚的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無效的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哪些屬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現在主要依據的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有:1、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嚴重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可根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具體規定。
一、《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母嬰保健法》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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