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幾條規定 姐姐結婚後妹妹無償贈予姐姐錢屬於婚前財產

2022-10-01 02:45:26 字數 5736 閱讀 8408

1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此,參照本條的規定,夫妻關係期間,贈與人如果明確表示贈予夫妻一方的財產,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2樓:吳欽霞律師

如未明確表明是給姐姐個人所有,系婚後共同財產,婚後贈與怎麼算不到婚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

什麼歪理呀?婚前財產為什麼妹妹無償贈予姐姐呢?是你姐姐婚前掙下的。

婚姻法第幾條規定:姐姐結婚後妹妹無償贈予姐姐錢屬於婚前財產

4樓:吳欽霞律師

如未明確表明是給姐姐個人所有,系婚後共同財產,婚後贈與怎麼算不到婚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儆櫟

沒有此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個人財產當事人自己支配,願意給誰不給誰都是自己的權利。

6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此,參照本條的規定,夫妻關係期間,贈與人如果明確表示贈予夫妻一方的財產,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姐贈予妹妹的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婚後取得贈與的住房,在沒有贈與方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夫妻婚後取得共有住房。

如果贈與方和受贈人有書面協議約定,註明是贈與當事人一方財產,那麼辦理完畢贈與過戶,該住房屬於受贈人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

假如贈予協議裡寫的是妹妹的名字,就屬於妹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是不能分割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看有明確贈與協議沒有

妹妹結婚後的第一個生日,親生姐姐要送禮麼?

10樓:神之杜

禮是肯定要送的,禮物不需要太貴。實用最好……

11樓:釦子露

平時也該給妹妹送禮物的,這個不用問的啊

12樓:哈強笑

親姐姐是不用送禮的!

彩禮錢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有財產?

13樓:華律網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14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錢沒結婚前算共同財產,結婚後算女方的個人財產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

縱橫法律網-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曾金峰律師

1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縱橫法律網-江蘇東域律師事務所-徐濤明律師

17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錢,屬於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合同法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後,財產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因這個問題沒有司法解釋規定,我是個人通過法理推導的,僅供你參考。

剛才沒看到你的補償,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彩禮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結婚後,如果沒有造成生活困難的,彩禮不用返還,只有造成生活困難的,彩禮才適當返還。你可以參照這樣的規定辦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是男方對女方附條件的贈與,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財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後兩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誰先提出離婚在法律上都沒有財產佔優勢一說,婚後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來分,一般是均分。至於說彩禮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財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後兩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情況的話,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財產的。一般來說,彩禮是對女方家庭的贈與,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贈予對方的現金

20樓:洛書少年

婚前贈予現金屬於結婚生效條件,如雙方締結,贈與行為發生法

律效力,現金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現金應該返還給贈與人。

屬於婚前贈予財產的有以下三種

1基於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誌,通常稱為彩禮;

2.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汽車、住房、緊銀首飾等,一般是婚前贈與財產;

3.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則屬於雙方的禮節性往來。

針對上述三種婚前給付的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因此而發生爭議的,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結婚為目的的,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

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2、如果當地雖然沒有贈送彩禮的習俗,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則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

3、一方或者雙方自願贈送小禮品、衣物等,屬於日常往來,一般按無條件贈與處理。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 關「彩禮」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指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 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的。

早在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也曾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同時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 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2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婚前贈與對方的現金歸對方所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問題

23樓:午夜斬使

那兩套房子屬於你姐姐的婚前財產,即使離婚男方也不能主張作為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房子仍然歸你姐姐個人所有;

你聽說的並不是我國婚姻法的現行規定。

24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房子的問題

如果是婚前取得的房子,根據婚姻法18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在分割的範圍內

此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一)1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你姐姐同意婚後財產共有,否則結婚一輩子也是個人財產而不會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

2.婚姻的問題

婚姻自由是一項立法原則,婚姻法第3條給出了具體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個人建議,如果在感情上發生問題,家人應該以幫助為主,不應橫加干涉。至於財產方面發生的法律問題,大致如第1點所述,如果還有問題,可以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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