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
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物件是國際商事關係,這種關係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係。
2.研究的內容不同: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係。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係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係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間的國際組織。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對外經濟**大學法學院本科大二的學生,我們學校的國際經濟法確實是全國第一,而且有沈四寶老先生作為教授。
難考是難考,我們本學院的考上的都很少,倒是外校考進來的挺多的,你可以試試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學法學的還搞不清楚??專業學的也太爛了吧?
國際法下面三大分支: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所以,國際商法只是概念炒作而已,沒有實際內容的。
國際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但是主體和核心還是衝突法,即區域之間法律衝突的選擇和適用問題。
國際經濟法主要關注的是國際經濟**行為的規範協調問題。
國際私法的boss是武漢大學,遠遠領先於其他學校;國際經濟法的boss是廈門大學,但是優勢不是那麼明顯,後面還有武漢大學 對外經濟**大學等。
至於哪個專業好?其實都無所謂,工作了你會發現,專業方向跟就業關係不大的,學好英語就好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外經貿的國際經濟法全國第一??? 笑話! 他的實力雖強,但排名還輪不到他,學者人數拼不過武大,至於學者水準,國際經濟法的領軍人物陳安教授在廈大!
沈四寶教授的研究方向並不專注於國際經濟法,嚴格的說應該是包含國際經濟這一領域的民商法都是他的研究方向。當然,沈教授絕對功力不凡!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係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係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間的國際組織。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係上的主體。
第二,調整的物件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係,可分為經濟關係與人身關係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
第四,法律規範的淵源不同
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衝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衝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衝突規範或法律適用規範,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衝突規範或法律適用規範,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範,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擴充套件資料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絡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係或商法關係,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衝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物件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係,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係。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範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係以及人身關係的法律衝突規範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範疇,後一類衝突規範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物件其關係屬於人身關係,因此,這類衝突規範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範疇。
6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
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物件是國際商事關係,這種關係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係。
2、研究的內容不同: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係。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係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係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間的國際組織。
3、淵源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係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國際慣例也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7樓:初夏的塵埃
區別:(1)調整物件的範圍及性質不同。國私,平等主體間的財產、人身關係;國經,縱向的國家管制經濟關係。
(2)調整方法不同,國私的調整方法為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教材的觀點),而國經只包括直接調整方法。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
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8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關係:
國際經濟法,指調整在國家調節(管制)國際經濟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聯絡:(1)都是國際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2)調整物件都具有涉外因素,最終都會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
(3)都適用國家主權原則,互利互惠原則及平等原則;
(4)解決爭議都需要藉助訴訟或者仲裁。
二者的區別:(1)調整物件的範圍及性質不同。國私,平等主體間的財產、人身關係;國經,縱向的國家管制經濟關係。
(2)調整方法不同,國私的調整方法為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教材的觀點),而國經只包括直接調整方法。
國際商法與國際私法有什麼不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如果我和他爭奪這套房子呢,因為現在最終判決還沒有下,如果我說他可以給我房款的房子歸他,如果他拿不出房款的房子歸我,該付他多少的我來付,這樣可以嗎?
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係和區別 5
11樓:五光十色
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
法的關係:
國際經濟法,指調整在國家調節(管制)國際經濟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聯絡:(1)都是國際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2)調整物件都具有涉外因素,最終都會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
(3)都適用國家主權原則,互利互惠原則及平等原則;
(4)解決爭議都需要藉助訴訟或者仲裁。
二者的區別:(1)調整物件的範圍及性質不同。國私,平等主體間的財產、人身關係;國經,縱向的國家管制經濟關係。
(2)調整方法不同,國私的調整方法為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教材的觀點),而國經只包括直接調整方法。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和國際法三者之間的的區別?
12樓:虎說體育
1、定義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係中,通過選擇準據法來解決商務衝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2、權利與義
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商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
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係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係上的主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係上的主體。
3、客體的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係,可分為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兩大類。
而國際經濟法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國家的私人之間的經濟關係。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係
一 國際法包括後抄三者。二 襲國際私法主bai要是解決各國du民商事關係中發生的各種法律zhi衝突。以選擇dao性的條款居多。三 國際公法則涉及國家主權方面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各國權力的行使之類的。四 國際經濟法顧名思意是調解國際經濟 中的各種法律關係。五 三者肯定有重疊的地方,若有衝突一般是協商...
國際私法中試述法律選擇的方法國際私法中試述法律選擇的方法???
試析涉外民商事審判中的法律選擇方法 實證分析或案例分析應當成為研究我國國際私法的一項重要方法。這是因為法學首先是一門實踐科學,它只能 於實踐,並且進一步去指導實踐。就法律的發展史來看,任何一項行為規則都不是從某種先驗的理性或純邏輯學中產生出來的,而只能是在各種社會力量的折衝和社會生活的實踐中逐漸形成...
國際私法中衝突規範有哪些法律規定
規定很多 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