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係問題

2021-03-07 05:05:10 字數 4574 閱讀 7311

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因果關係,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絡。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

種種不同的觀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關係。從以上的觀點中可以看出:  (一)刑法因果關係首先是一種聯絡。

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絡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絡著的。  (二)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

  刑法因果關係  (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係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除了上述的幾種觀點,能否從其它的角度來觀察刑法的因果關係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要從其它的角度來看刑法因果關係,應該先考察刑法因果關係的機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關係要解決的問題。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判斷因果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二是判斷存在的因果關係對犯罪構成要件有無重要性的問題。

刑法的因果關係有兩個機能,一是定罪的判斷機能,即根據刑法的因果關係,要為誰定罪,也即判斷犯罪的主體。二是量刑的機能,即在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如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機能和上面的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具有密切的聯絡,當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應該是緊密聯絡的。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這種事實的聯絡(包括事實的因果關係)如果被刑法認定具有刑法的意義,即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否則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如行為人是未滿14週歲的兒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和結果之間也就沒有刑法因果關係可言。這裡不是說刑法因果關係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因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便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係。在量刑上,刑法因果為犯罪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刑事責任的依據。

如行為人甲以殺人的故意持刀傷害某乙,乙受傷住院,適逢醫生丙與乙舊有仇隙,乃故意不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為自然構成犯罪,但是應該如何定罪和量刑還要依靠刑法因果關係理論來指導。日本學者野村稔認為由於刑法將人的行為作為規範的規制的物件,因此人的行為與結果(外界變動)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此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肯定,亦即將結果歸因於行為,因此將結果包括在內的廣義的行為作為評價物件而進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評價物件的確定機能)。也就是說,關於刑法的因果關係是從外界的變動出發,就刑法的評價物件的人的行為予以發現之際,幫助人的思維方式。  事實的因果關係,已如前述,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絡。

而刑法的因果關係,則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先從刑法的目的談起,因為即言因果關係有刑法的意義,以及其有重要的機能,自然不能脫離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籠統的說總有保護社會生活利益的內容。

而刑法的機能或者任務,也都有保護社會的含義。主法益論者,認為刑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法益的保護,因此當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時,刑法自然會介入社會個人的生活,論行為人與法益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為行為人定罪量刑。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因此若有對上述保護物件的侵害,刑法就會有所反應。但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為亦有自然力以及動物力,對後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預料,難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罰性;而前者,也要區分而對待,在客觀的事實中,人的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義上,則並非這種事實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為人並無主觀的罪過,則縱使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對之定罪量刑。

所以,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同於事實的因果關係。比如在間接正犯的場合,如行為人驅使動物傷害他人。這裡,在客觀事實上,他人被傷害的結果,是因為動物的襲擊,而這危害結果與動物的襲擊之間有事實的因果關係,但是刑法不認這種事實的因果關係為刑法的因果關係。

行為人與動物的襲擊和他人的傷害結果,有一定的事實聯絡,又因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罪過,因此,行為人的驅使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依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出發,被判定為有刑法的因果關係的存在,行為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係首先是客觀世界存在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種基本表現為哲學上外因與結果之間的關係。[8]應該承認,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以事實聯絡(包括事實因果關係)為判斷的物質基礎,但它本身不是事實聯絡,也不是事實因果關係本身。

事實因果關係僅僅是事實聯絡中的一種,事實聯絡的範圍更為廣泛,它包括一定的條件。刑法因果關係與刑法的目的、任務及機能密切相關,而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事實的聯絡及事實的因果關係則是客觀的一種聯絡。在客觀的事實中,人的行為都可以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結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上,刑法因果關係不同於事實因果關係。

人的行為有的有主觀上的罪過,有的則沒有主觀罪過,前者,自然有刑法的意義,而後者,則不具有刑法的意義。出於保護的目的,刑法一旦查明有社會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實,則必依一定的標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諸多事實聯絡中尋出具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係,對行為者加以刑事責任。從這種意義上看,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判斷或評判。

所謂判斷,是指一定之認識主體基於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依據已認識的客觀材料運用抽象的思維方法對事物或現象所作的一種確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務和機能,而帶有一定的價值取向,以此為出發點,對社會中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進行評判。在現實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然後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查明案件,理清各種事實聯絡,從中判定什麼樣的行為應對此危害結果負責,應怎樣負責即是一個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

在這過程中,判斷的主體是立法者,執行者則是司法者,物件是行為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而事實之因果關係則是一種認識,因其具有客觀性而不容主觀的判斷。但是刑法因果關係並非純主觀的,它是以一定的事實聯絡為基礎的。

事實的因果關係也是以一定的事實聯絡為基礎的,而其本身就是一種事實聯絡。大陸法系早期的條件說,即認一切行為在論理上可以成為發生結果的條件,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就是以事實聯絡為因果關係的基礎,甚至就以不具有刑法意義的事實聯絡為刑法因果關係。

而後來的原因說,則於事實聯絡中擇一定之原因為刑法上的原因,自然考慮事實的因果關係。再到後來是相當因果關係說,則更體現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是一種判斷的理論。相當因果關係說,以條件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認為由其行為發生該結果在經驗上是通常的,即限於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肯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在相當因果關係說中,「相當性」判斷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在相當因果關係說中,還有分主觀相當因果關係說、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說和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主觀說認為對因果關係的判斷,以行為人之主觀為主,即行為人能否認識行為與危害結果之相當性;而客觀說則以社會一般人的經驗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相當性;折衷說則結合兩者,以平衡社會及個人權利,不致強求個人,也不使社會之生活利益受損害。

而所謂相當性,也是一個判斷的問題。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立法者及司法者立於社會一般人的經驗以及個人的特殊情況所為的一種對行為的評判。日本刑法學者野村稔認為,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在一般人的經驗上,只看這種行為,通常被認為會發生這樣的結果,這種場合就存在因果關係。

所以,將它作為定型的判斷,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層面予以論述。至此,相當因果關係就與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刑法評價發生關聯。  疫學的因果關係,也是表明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具有一定價值取向的評判,所謂疫學的因果關係,是由於產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往往難以確定因果關係,但是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發展,由於沒有被科學的自然法則完全解明,就否認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對大多數公害犯罪就不能認定,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就提出了疫學的因果關係。因為難以查明事實的聯絡,但又不能違背刑法的目的,所以還是依一定的經驗,認產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與出現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的因果關係。此種理論已為某些國家司法實踐所採納,而甚至在英美國家,有案例採取嚴格責任理論,某些對於特定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行動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稱為嚴格責任犯罪。

將嚴格責任犯罪區別於一般意外事件,而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縱使沒有主觀的罪過,也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的因果關係,應當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目的性非常明確和明顯。  刑法的因果關係,與刑法的目的、任務、機能相關,故自有其主觀判斷性。

刑法因果關係是受刑法目的規制的。一定的行為是否與危害結果有刑法的因果關係,必須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觀判斷。這種判斷以一定的客觀事實聯絡包括事實因果關係為基礎。

如故意殺人罪,醫生故意注射毒藥而令病人死亡,構成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又如醫生以殺人的故意,對病人在其求救時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前者,刑法因果關係以行為人的作為和危害結果為判斷的基礎,而後者,則以行為人的不作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為判斷的基礎,在這裡,行為人的不作為和病人之死亡結果是沒有事實的因果關係的,而僅僅是因為作為義務的存在而具有一種事實的聯絡,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關係。但是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上,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的物質前提,只要某一行為在邏輯上與危害結果存在這種必要條件聯絡,無論作用大小,距離遠近,都應作為事實原因而納入刑法因果關係的候選物件中,而不能在此區分原因與條件,從而將部分必要條件排除在此範圍之外。

甚至還要考慮存在一定的事實聯絡,以避免判斷不合理。

刑法中因果關係的問題,請問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主要解決什麼問題?有何意義呢?

就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木有刑法關係,當前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體系主要是違法與有責二重說,因果關係,是確認違法要素的重要途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則不存在違法。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的關聯性 簡單來說,就是判斷罪與非罪 罰與非罰。因果關係看的是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 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了危...

什麼是科學的鍛鍊身體方法,科學鍛鍊身體的原則方法

起床時間不重要,重要的是早點睡,因為睡眠的時候可是你長身體的時候啊。其實作為中學生,運動量本來是足夠的,只要你平時上體育課不偷懶,課外活動都參加就行了。要說科學,那就是得循序漸進,就得堅持不懈。因為運動一旦停下來超過48小時,效果就消失了。如果能在48小時能再鍛鍊,效果才能疊加。身體弱,不光是肌肉,...

人與世界相互關係中的首要問題是什麼

應該是人與世界相互作用的中介吧,那應該是人的實踐活動。人與外部世界是處在不斷的相互作用之中,二者相互作用的中介和基礎就是實踐.實踐在人與外部世界之間的中介作用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即發生物質和精神兩種關係.這兩種關係都是雙向相互作用的關係 在物質關係中,一方面通過實踐活動,人們按照自己的目的,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