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永世回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202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023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佈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總理、**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023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內容是什麼?
3樓:碧庭花海
1.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3.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4.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指定的企業製作。
5.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
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6.第六條***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7.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8.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9.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規定。
10.第十條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11.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12.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13.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14.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總理、**軍事委員會主席;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時,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決定。
15.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16.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17.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18.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19.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 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20.第二十條本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國《國旗法》對國旗的懸掛有哪些規定
4樓:會r閃的陳三七
我國《國旗法》對國旗的懸掛有關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5樓:匿名使用者
國旗的懸掛方式和要求:
1、《國旗法》的規定,規範地升掛國旗。有固定旗杆的單位,在旗杆上升掛國旗。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一座院子時,只使用一個可舉行升旗儀式的固定旗杆,升掛一面國旗。
沒有固定旗杆的單位,應本著莊重嚴肅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升掛國旗的方法。
2、各升掛國旗示範街(路)和其它街道的國旗升掛,要兼顧市容整齊、嚴肅、美觀。同一條道路、街巷要求插掛同一規格的國旗,而在此基礎上又可細分為:①一般在大街道兩側的單位、商戶用3號國旗;②在一般街巷兩側的單位、商戶用4號國旗;③街道兩側臨街的居民可在臨街牆壁上插掛4號或5號國旗。
插掛國旗的旗杆長度可為2.5米,插掛旗杆的下端離人行道地面2米,呈45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磚柱,以保障行人安全。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於其他旗幟。
保持國旗舒展,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另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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