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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七條、第
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時享有下列權力:
(一)查賬權(二)場地檢查權(三)責成提供資料權(四)詢問權(五)查證權(六)檢查存款賬戶權(七)稅收保全措施權(八)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九)調查取證權(十)行政處罰權(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稽查局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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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應當在所屬稅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內實施稅務稽查。稅務稽查局只有在對被查當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轄權時才能實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轄範圍實施稽查。
稅務稽查許可權是指法律法規賦予稽查局實施稅務監督檢查的權力及限制。稅務稽查的實施,要在《稅收徵管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依據《稅收徵管法》關於稅務檢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稽查局在實施稅務稽查時享有下列權力:
1.查賬權
稅務查賬是稅務稽查實施時普遍採用的一種方法。它不僅包括各種紙質賬簿資料的檢查,也包括對於被查物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資訊的檢查。
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由於稽查工作需要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物件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並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後簽章確認。
2.場地檢查權
稅務機關可以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的權力。
3.詢問權
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有關當事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力。
4.查證權
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權力。
5.檢查存款賬戶權
檢查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
6.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採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措施的權力。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法定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權力。
7.調查取證權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實施時,可以依法採用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等方法,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8.行政處罰權
《徵管法》第70條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稅務稽查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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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權調取和檢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有關的賬冊、憑證和納稅資料;
2、有權責成當事人專提供與納稅或代屬扣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3、有權對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的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及有關經營情況進行檢查;
4、有權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並記錄與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有產的問題和情況;
5、有權對與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照像、影印和複製;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檢查人員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調取資料時需填寫《調取帳簿資料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載30日內退還。
7、有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賦予的其它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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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抄管法》第三
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時享有下列權力:
(一)查賬權(二)場地檢查權(三)責成提供資料權(四)詢問權(五)查證權(六)檢查存款賬戶權(七)稅收保全措施權(八)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九)調查取證權(十)行政處罰權(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稽查局的其他權力。
稅務稽查執法權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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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稽查有以下9個方面許可權:
(1)檢查納稅人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 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薄、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 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 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 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 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7)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8)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9)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6樓:霸燈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7.對採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查驗;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並可複製與納稅人有關的電子資料作為證據。
8.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年度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有哪些權力?
7樓:琳子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銻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該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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